简介:西盟佤族法文化堪称原始法的典范,被国内外人类学家称为"人类原始社会的活化石",受到广泛关注。解读西盟佤族原始法文化的原创性将帮助我们反思现代法治进路的多元性和发展方向。文章试图从社会文化中研究原始法。一方面,通过对采访笔录、传说和历史叙事诗的考察,探寻原始的法意识和原始制度文化,试图从文化持有者的角度去理解西盟佤族法文化。另一方面,笔者又站在佤族文化圈以外,从"观察者"的角度,运用法人类学体系下的概念、范畴和术语,对西盟佤族社会的权威、规范和秩序进行分析、考察,进而理解原始法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关系。在行文中,除了对相关资料进行整合、分析、评价外,还运用法人类学的"案例方法",借助一些典型性案例,真实展现西盟佤族法文化的原始特征和智慧因素。
简介:我国1993年和2005年的公司法均未对优先股加以明确规定,但两法在内容上的根本差异使得2005年公司法在解释论上应作出肯定的结论。除了法律层次上未予明确,而留待国务院另行做出规定外,行政法规和规章层次的立法有大量的文件对优先股予以肯定,尤其是新近的创业投资和征地拆迁中对优先股的应用值得重视。在实践中,优先股被应用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会、国有股转优先股以实现国有股权的保护、风险投资等领域,但在上市公司中的优先股则较为少见。日本公司立法对优先股规制较早,几次修订优先股制度也日益合理化、灵活化,更能满足公司和投资者的需求,美国的优先股实践也历经变迁,它们的立法经验和公司实践均值得我们参考和重视。
简介:孟勤国教授的《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号民事裁判书研读》曾引发法律界的激烈论争,几乎酿成一桩公案。遍览该案三级法院裁判、孟文内容以及参与各方攻防论据,大多涉及程序法问题,对该案实体争议焦点如620股优待股权益性质及其处分权利、590股现金股质押的效力、是否违反流质禁止规定、被告有无权利抵扣债务等,均未充分论证。其中优待股虽然在《公司法》中难觅踪影,也与近年推行的优先股有所不同,但孟文质疑的法律效力难以否定。迄今为止,尽管论争几近平息,遗留问题却远未解决。现实中权能特别设计的股权繁复多样,远非普通股、优先股的传统分类所能涵盖,公司章程自治规则应予充分尊重,类别股权益的平衡路径亦宜交由公司自行选择决定。
简介:“黄金股制度”系欧洲国企私有化进程中的特殊股制度设计,其内生逻辑在于股份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离,突破“一股一权”的原则,在政府持有极小份额股份的同时,赋予政府对于国企运营重大事项的特殊决定权,有力地防止在国有股份稀释过程中,非国有资本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国企陷入利润导向的泥潭。其制度设计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具有高度契合性。于此基础上,文章就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文献入手,剖析“黄金股制度”的法律特性。结合《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具体法律规定,探索黄金股在我国的立法空间,并试图从基本原则、权利范围等多个角度构建起我国的黄金股制度架构,力求推动国企混改合理性发展。
简介: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建立以来,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但随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现象的不断出现,公司法人制度已面临来自其制度本身所存缺陷的严峻挑战,作为一种法律对策,引进西方公司制度中行之有效的“刺穿公司面纱”法理,即当股柬故意规避《公司法》的规定,以期达到自己的某种不法目的时,为阻止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个案中的特定法律事实,否认公司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封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疑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当然,具体适用时必须遵从严格的司法程序。
简介:股权是与物权并列的新型权利,二者在性质、公示及变动模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肯定"一股二卖"适用善意取得,但仅规定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06条,造成该条的适用过于宽泛,股权的诸多特质往往被忽略。事实上,严格依循股权特质与善意取得法理,"一股二卖"中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形极为狭窄:一方面,股权变动应采行债权形式主义模式,这一模式下善意取得的空间受到严重挤压;与此同时,在股权独特的双重公示制度下,任一公示形式都无法独立承担起准确表征股权的角色,难以满足善意取得的权利外观要求。另一方面,从构成要件上而言,股权应采动产善意之认定标准,要求受让人不知登记错误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并且须适用"诱因原则",充分考虑真实权利人的可归责性。结合前述公示形式、股权变动模式及公司法上的严格转让程序可知,后受让人要越过层层障碍来构成善意取得,着实困难。在现行法体系下,"一股二卖"乃至整个股权善意取得的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