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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北京中盛怡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永,总经理陶洋.副总经理兼第一分公司负责人章超等5人.1因涉嫌非法经营168亿余元未上市原始票被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 标签: 非法经营 提起公诉 原始股 公司负责人 副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
  • 简介:原始人的法》是美国著名的法人类学家霍贝尔的代表作。(以下部分所标页码均出自该书)霍贝尔在1934年获得哲学博士学位后,先后执教于犹他大学、密执安大学、明尼苏达大学阿波利斯分校,并兼任美国民族学会会长和美国人类学协会主席。主要著作有《原始人的法》、《晒延人方式》、《原始世界的人们》、《印度尼西亚的阿达特法》、《科曼契人》。

  • 标签: 原始人 明尼苏达大学 人类学家 印度尼西亚 博士学位 民族学会
  • 简介:西盟佤族法文化堪称原始法的典范,被国内外人类学家称为"人类原始社会的活化石",受到广泛关注。解读西盟佤族原始法文化的原创性将帮助我们反思现代法治进路的多元性和发展方向。文章试图从社会文化中研究原始法。一方面,通过对采访笔录、传说和历史叙事诗的考察,探寻原始的法意识和原始制度文化,试图从文化持有者的角度去理解西盟佤族法文化。另一方面,笔者又站在佤族文化圈以外,从"观察者"的角度,运用法人类学体系下的概念、范畴和术语,对西盟佤族社会的权威、规范和秩序进行分析、考察,进而理解原始法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关系。在行文中,除了对相关资料进行整合、分析、评价外,还运用法人类学的"案例方法",借助一些典型性案例,真实展现西盟佤族法文化的原始特征和智慧因素。

  • 标签: 佤族 原始法意识 权威 规范 秩序 原创性
  • 简介:股权入股是指某一公司(前公司)的股东以其对该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作为对另一公司(后公司)的出资并以该份出资作为后公司的注册资本而享有后公司股权的情形。股权入股问题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发展而产生的。同时,现行《公司法》对这一问题的空白规定也给了人们探讨和研究的余地。

  • 标签: 入股 股权人 公司股权 问题 注册资本 股东
  • 简介:我国1993年和2005年的公司法均未对优先加以明确规定,但两法在内容上的根本差异使得2005年公司法在解释论上应作出肯定的结论。除了法律层次上未予明确,而留待国务院另行做出规定外,行政法规和规章层次的立法有大量的文件对优先予以肯定,尤其是新近的创业投资和征地拆迁中对优先的应用值得重视。在实践中,优先被应用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会、国有转优先以实现国有股权的保护、风险投资等领域,但在上市公司中的优先则较为少见。日本公司立法对优先规制较早,几次修订优先制度也日益合理化、灵活化,更能满足公司和投资者的需求,美国的优先实践也历经变迁,它们的立法经验和公司实践均值得我们参考和重视。

  • 标签: 优先股 公司法 实践 发行
  • 简介:员工持股计划的最大意义在于实现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员工的转让与限制是关系员工持股的制度价值实现和持股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目前,我国在员工转让及其转让限制方面的规定尚待重新梳理和完善。员工持股转让宜坚持附条件的允许员工持股转让,利用税收优惠抑制员工持有的短期效应,以长期持股为导向、以员工间接行使为原则设计员工持股制度。

  • 标签: 员工持股 转让 限制
  • 简介:本文报导了用放射免疫测定法分析实验者干燥血痕中的睾丸酮和黄体酮的含量以鉴定性别的法医应用。选择男女各10份不同的血样,作为实验用血痕。然后测定新鲜和经9个月后的血痕中睾丸酮和黄体酮的浓度。用这两种激素浓度的比值来确定干燥血样的原始性别。

  • 标签: 放射免疫测定 睾丸酮 激素浓度 鉴定性 求偶素 水提取
  • 简介:出于对李成的信任,王大爷又分两次注资共93万元,几乎掏出了全部家底。不到5天,后续投入的资金也赔光了。微信偶遇热心'神',原以为可以一夜暴富,结果百万元血汗钱5天化为乌有,沈阳市民王大爷经历了人生的大喜大悲。近日,沈阳市公安局捣毁一个利用虚假期货交易平台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团伙。1.2亿元的巨额诈骗资金警示'王大爷'们:天上从来不会掉馅饼。

  • 标签: 犯罪团伙 投资者 二元期权 沈阳市公安局
  • 简介:为了谋取暴利,自称“荐专家”的三名青年联手伪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印章,以向股民提供股票投资咨询为名,编造虚假股票内幕信息,借机收取高额服务费用。公章、营业执照、全是假的;股票内幕消息、操盘手、全是子虚乌有。那么,这三工二十多岁的年轻人,缘何能够轻松骗取了资深股民的信任?2010年2月下旬,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这令人警醒的诈骗案件作出了判决,其中的内幕令人深思,发人深省。

  • 标签: 专家 骗局 演绎 团伙 营业执照 内幕信息
  • 简介:为了保护债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和执行过程中,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和社会法人(以下均简称股权)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 标签: 社会法人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 证券法 拍卖法
  • 简介:证监会2004年12月7日发布了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文件《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赋予了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鼓励上市公司分红,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标签: 上市公司 社会公众股 证监会 股东权益 增发新股 分红
  • 简介:特殊管理是企业中一种有效防止恶意收购、具有较大决策权的管理,近年来在我国国有制企业改革中多次被提出。对特殊管理制度的不断研究,是我国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突破。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实施特殊管理制度,应符合我国国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要对特殊管理的权利进行明确,并建立相配合的制约机制,依法推进。

  • 标签: 国有企业 混合所有制改革 特殊管理股制度
  • 简介:孟勤国教授的《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号民事裁判书研读》曾引发法律界的激烈论争,几乎酿成一桩公案。遍览该案三级法院裁判、孟文内容以及参与各方攻防论据,大多涉及程序法问题,对该案实体争议焦点如620优待股权益性质及其处分权利、590现金质押的效力、是否违反流质禁止规定、被告有无权利抵扣债务等,均未充分论证。其中优待虽然在《公司法》中难觅踪影,也与近年推行的优先有所不同,但孟文质疑的法律效力难以否定。迄今为止,尽管论争几近平息,遗留问题却远未解决。现实中权能特别设计的股权繁复多样,远非普通、优先的传统分类所能涵盖,公司章程自治规则应予充分尊重,类别股权益的平衡路径亦宜交由公司自行选择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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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995年9月23日,華懋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懋公司」)與中國中小企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小企業公司」)簽訂《委託書》,華懋公司以委託投資方式,委託中小企業公司代其對中國民生銀行進權投資。其後,雙方發生利益糾紛,中小企業公司作為原審告向華懋公司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與華懋公司為借款合同關係,華懋公司作為原審被告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其与中小企业是委托投资法律关系并非借款合同关系。

  • 标签: 借款合同 投資 INVESTOR REGISTRATION LEGAL NOMINAL
  • 简介:我国学界对农村信用社的物的要件的研究主要着墨于出资方式与股权配置等几个方面,而对社财产的法律地位及其构成的探讨几近空白。为此,法律有必要通过对社财产的法律地位及其构成作出明确规定,使农村信用社能够恪守合作本性,又能够谋求商业发展,以求得规范与发展之间的平衡,从而秉持为农民这类弱势群体所需的信用构造。

  • 标签: 农村信用社 社股财产 法律控制
  • 简介:“黄金制度”系欧洲国企私有化进程中的特殊制度设计,其内生逻辑在于股份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离,突破“一一权”的原则,在政府持有极小份额股份的同时,赋予政府对于国企运营重大事项的特殊决定权,有力地防止在国有股份稀释过程中,非国有资本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国企陷入利润导向的泥潭。其制度设计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具有高度契合性。于此基础上,文章就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文献入手,剖析“黄金制度”的法律特性。结合《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具体法律规定,探索黄金在我国的立法空间,并试图从基本原则、权利范围等多个角度构建起我国的黄金制度架构,力求推动国企混改合理性发展。

  • 标签: 黄金股 混合所有制改革 股权结构 法律补强
  • 简介: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建立以来,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但随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现象的不断出现,公司法人制度已面临来自其制度本身所存缺陷的严峻挑战,作为一种法律对策,引进西方公司制度中行之有效的“刺穿公司面纱”法理,即当柬故意规避《公司法》的规定,以期达到自己的某种不法目的时,为阻止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个案中的特定法律事实,否认公司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封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疑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当然,具体适用时必须遵从严格的司法程序。

  • 标签: 有限责任 法人人格 连带责任 假破产 财产混同
  • 简介:股权是与物权并列的新型权利,二者在性质、公示及变动模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肯定"一二卖"适用善意取得,但仅规定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06条,造成该条的适用过于宽泛,股权的诸多特质往往被忽略。事实上,严格依循股权特质与善意取得法理,"一二卖"中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形极为狭窄:一方面,股权变动应采行债权形式主义模式,这一模式下善意取得的空间受到严重挤压;与此同时,在股权独特的双重公示制度下,任一公示形式都无法独立承担起准确表征股权的角色,难以满足善意取得的权利外观要求。另一方面,从构成要件上而言,股权应采动产善意之认定标准,要求受让人不知登记错误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并且须适用"诱因原则",充分考虑真实权利人的可归责性。结合前述公示形式、股权变动模式及公司法上的严格转让程序可知,后受让人要越过层层障碍来构成善意取得,着实困难。在现行法体系下,"一二卖"乃至整个股权善意取得的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 标签: 善意取得 一股二卖 权利外观 变动模式 诱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