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美国原创性的案例法构成了其原创性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Burrow—Giles案强调原创性的作品是智力创造的产物,是思想和观念的表现;Bleistein案建立了原创性判断的个性理论和“美学不歧视原则”;Alfred案确认并适用了Bleistein案有关原创性的判断标准,即考察作品中是否显现出作者的个性;Gracen案确认了演绎作品的原创性标准,即演绎作品同原作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区别;Feist案具有重大意义,确认原创性是一项宪法性的要求,否定了额头出汗原则,确定原创性的含义是独立创作加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确立了汇编作品的原创性标准,即汇编作品在事实的选择、协调或编排方面是否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简介:西盟佤族法文化堪称原始法的典范,被国内外人类学家称为"人类原始社会的活化石",受到广泛关注。解读西盟佤族原始法文化的原创性将帮助我们反思现代法治进路的多元性和发展方向。文章试图从社会文化中研究原始法。一方面,通过对采访笔录、传说和历史叙事诗的考察,探寻原始的法意识和原始制度文化,试图从文化持有者的角度去理解西盟佤族法文化。另一方面,笔者又站在佤族文化圈以外,从"观察者"的角度,运用法人类学体系下的概念、范畴和术语,对西盟佤族社会的权威、规范和秩序进行分析、考察,进而理解原始法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关系。在行文中,除了对相关资料进行整合、分析、评价外,还运用法人类学的"案例方法",借助一些典型性案例,真实展现西盟佤族法文化的原始特征和智慧因素。
简介: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观察,私人书信拍卖争议中人格商品化的责问值得深究。对这个问题作更深层的理论解读,要求我们进入到著作权权利本身特性的考察之中。从商业垄断特权,发展到今天我们所理解的作品上权利获得财产权利的性质,在著作权观念变迁的过程中,"作品"这一概念起到了核心作用。而财产权利规则下的作品认定,遵循著作权法规则中的"原创性"要件,将作者人格化要素加以客观化并外在地固定下来的同时,仍兼具了模糊处理最低限度创造性标准的开放结构。由此特殊的、甚至是矛盾的法律架构,"作品"才得以将人格这类不作市场交易的要素,成功改造为今天信息社会条件下著作权规则主导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