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有被害人过错的犯罪中,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量刑有影响已是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被害人行为的过错程度在超过犯罪人的过错时,甚至会直接导致被害人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被害人过错的适用标准和评价体系,司法人员在考虑被害人过错因素时评价标准不一,无法对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人刑事责进行精确、公正的定量分析。本文试图从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和数据统计分析为切入点,揭示被害人过错在司法适用中的尴尬境地。试分解被害人过错行为的不同类型和层级,把被害人过错因素作为确认犯罪的严重性与刑罚程度间适当关系的工具,将犯罪人和被害人视为互动关系的整体进行系统客观公正的评价,定量分析不同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定罪量刑的影响,以期对现有罪刑评价体系进行提升和完善,实现一种更加合理和完善的罪刑评价体系。
简介: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体现了我国刑法以民生为本的价值诉求,而该罪的量刑均衡问题直接关系到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的效果。危险鸳驶罪量刑均衡的实现过程实质上就是裁判者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全面、系统、合理地提取和评价具体案件的所有量刑情节的过程。通过对样本的分析,危险驾驶案件中大致存在九类量刑情节,但却仅有部分种类量刑情节对宣告刑的形成产生了显著的影响。样本分析反映出影响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主要障碍是:量刑情节未得到全面的提取;大致相同的量刑情节对宣告刑的形成未能起到等同的作用;缓刑和定罪免刑的适用缺乏具体标准。根据量刑规范化的基本操作流程,结合样本的分析,能够设计出危险驾驶罪规范化量刑的具体标准,从而实现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
简介:<正>一、序言平成7年,千叶地方裁判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行为人在赛车场进行越野赛车的练习,被害人是有7年赛车经验的教练,被害人坐在副驾驶的位置指导行为人开车,在被害人的指导下,行为人使用了未曾使用过的驾驶技术行车,结果引发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法院认为,行为人的驾驶方法以及被害人之死亡结果是被害人接受的危险的现实化,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欠缺社会相当性,因而否定行为人成立业务上的过失致死罪。[1]在此判决后,围绕着过失致死伤罪,激烈地讨论着这样的问题:当被害人参与危险行为并促成结果发生时,对于制造危险或者是促进被害人实施危险行为的行为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免除罪责。
简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难点是危险方法之界定.可考虑引入不能犯的危险判断学说并适度改造,其危险判断体系为:判断资料以可查明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主,但特殊情况下可考虑一般人认识到的事实;判断时点以事前判断为基础,但判断主体可结合具体情况考虑事后判断的必要性;判断基准以科学的一般人的认识为准,对于特殊情形、特定主体等,可考虑本人认识到的情况;鉴于本罪的危险方法因开放式犯罪构成要件规定而易成为口袋罪,应严格把握判定危险方法的范围,并区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在此基础上,应以极端暴力性所支撑的针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重大危险状态为准进行定量对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