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政府的治道变革之所以逐步从硬法之治转向软法之治,是因为软法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或治理手段,并不要求严格的定义、持久的程序和硬法立法的议会审查,而仅仅通过某种拘束力的作用就能够产生预定的规则目标,同时实现某种间接的法律效果。然而,软法模糊了法律约束力的界限,还可能脱离公众的控制,从而从总体上侵蚀国际法的根基。软法运行时,小国的利益还常常被忽视。如果作为一种过渡性工具,软法能够更好地促进试验性尝试、共同协作和政策柔性,帮助我们检验各种政策,加快决议的达成,但是它永远不能为现代社会提供一个稳定基础。软法既不与法治相契和,也不为宪政秩序奠定基础。我们要么将软法硬法化,要么摒弃它。
简介:尽管从古希腊的赫拉克利特开始就主张:'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象为自己的城垣而战斗一样.'[1]认为真正的法律都具有某种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的性质,以致2000多年来,凡是沿袭这一法制传统的国家和人们,通常都对法的威严及其神圣性既敬畏又赋予厚望,相信一个国家或民族只要加强法治,就可以除恶务本、根治腐败、河清海晏,很少去反思法的深层结构与本身的真理性和客观性.然而一经将这种对于法律的朴素感情和信赖心绪自觉地付诸社会实践,便会发现即便是最圣洁的法典与残酷的现实之间也存在着令人难以置信的差异.法经常不是体现公众意志的戒律或治乱兴亡、祛蠹除奸的神丹圣药,更不是由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演变而成的有意识的国家律令.法不仅有善恶之分,就是善法也常常被权势者肆无忌惮地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