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巡回"是一个舶来法律词汇,但在我国法院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也比较常见,如基层人民法院大力推广的巡回审判或巡回法庭。近年来,有学者呼吁,为强化中央司法权威,统一法律适用,上级法院也有必要设立巡回法庭。那么,"巡回"到底是什么含义,又有何历史渊源呢?这得从其起源说起。最早的巡回法院,是英国为加强中央权威,宣示国王权力而设立的。在12世纪的英国,司法权被封建领主控制的法院分割,司法不公现象屡见不鲜,人民怨声载道,国王亨利二世试图通过法律改革改变这一局面,遂借鉴法兰克国王为加强王权、监督地方而设立的特派专员调查制度,把全国分为6个司法区,成立了6个由3名法官组成的小组,要求他们每年分赴各司法区进行审判,这也是"巡回"一词的由来。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实际上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其主要功能是分流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申诉信访案件,但目前其职能定位却是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种实践与表达的背离,至少会带来两方面的影响:第一,北京的信访压力略有减轻,但访民成本未见明显减少,同时还激发更多申诉信访案件涌入巡回法庭。第二,由于本部二审民商事案件数量呈现下降趋势,巡回法庭可审的案件并不多。近期内,巡回法庭可以将精力投入贯彻主审法官制等各种改革举措,从而展示法院形象。最高人民法院本部也会将大部分二审案件转交由巡回法庭审理。从长期来看,如果案件数量仍不足,巡回法庭可能会通过推动诉讼管辖标准的调整等措施,将原本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部分二审案件上移到巡回法庭。尽管巡回法庭仍有一定的制度创新空间,但改革不能以成本增加、权力更为集中为代价。
简介:最高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六个巡回法庭后,在司法办案、涉诉信访和司法改革三个方面,产生了设立巡回检察厅的现实需求和制度需要。由于巡回法庭有别于内设审判庭,'对应原则'也并非机构设置正当与否的根据,两者均不构成不设巡回检察厅的理由。在未设巡回检察厅的情况下,仅凭巡回法庭无法有效降低司法成本。巡回检察厅与派出检察院、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差异,决定了其不可替代性。大行政区分署、派出(驻)检察室与巡视制度、巡回(视)检察,分别从'静'和'动'的角度为巡回检察厅的设立提供了制度借鉴。在此基础上,需要从设置地点与管辖范围、主要职能以及人员配备、干部管理和机构设置等方面明确巡回检察厅的组织架构。巡回检察厅的设立不仅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