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习近平总书记在对“中国梦”的阐述中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理解掌握其理论体系的同时。最核心出发点和落脚点还是要体现在实践中.落实在具体的工作上。就公证行业本身而言.以科学发展观做指引,提升公证机构与公证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发挥公证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正能量.是提升公证行业自身建设、提升公证服务社会水平的必要举措之一。一、同样是影响力。其能量走向却大相径庭我们需要怎样的社会影响力?一个行业、一个机构、一个组织,品牌影响力的形成有很多种途径。广告营销中有一种“反向营销”策略.采用一种不同于常规企业的营销策略.达到“反弹琵琶”的效果.
简介: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也不管是在刑法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还是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犯罪构成主观要素的证明一直是个司法难题。主观要素的证明在整个犯罪事实的认定中起着重要作用,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定罪量刑等重要因素。司法实践中,除了阐述主观要素的直接言词证据外,还有通过外在行为表现来认定主观要件的证明模式。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主观要素的证明还存在主观要素证明过程不透明、事实推定定性不明等一系列问题。鉴于此,本文拟从刑事实体法与证据法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结合司法实例,来初步探讨司法实践中通过外在行为表现来认定主观要件这一证明模式,并分析其背后的逻辑原理和具体的证明方法。最后,本文就主观要素的证明体系的构建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包括从事实推定到法律推定的规范化,案例指导制度的运用,判决书的加强说理及公开化。
简介:<正>以行为程度(量)区分一般违法与犯罪的社会治安分权治理模式,造就了我国刑法独具特色并成文的"罪量因素"规定,即分则个罪中为数众多的"数额(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等犯罪成立的罪量要求。这些罪量因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充当怎样的角色,如何建构包含罪量因素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当下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不容回避的课题。早有学者注意到罪量因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提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区分质的构成要件与量的构成要件"等命题,但缺乏具体而系统的关于罪量因素的犯罪论体系定位,其宣示意义远大于建构意义。而围绕《刑法》第13条但书的犯罪构成体系建构,也没有正面关注罪量因素——作为分则规定的事实要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本文关注的罪量因素是指刑法分则个罪罪状中明确规定的,表明行为的危害程度,并为犯罪成立所必需的事实要素;包含罪量因素的犯
简介:蔡某某,某市××局局长,1996年1月,在深圳市出差期间,住新×宾馆套房内,一天晚上接到一位自称郑××的女人打来的电话,问蔡××要不要小组陪一陪,蔡××接到电话后,经不住诱惑答复郑××待当晚12时到他住的房间来,郑××准时赴约,双方通过讨价还价之后,以陪一夜400元价格成交次日,蔡××办完公事回家。几天后蔡××感到生殖器官红肿.小便疼痛,底裤染确分泌物。蔡××到医院检查时,被诊断为患了淋病。其妻也被传染,一气之下找到蔡某上级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了情况,并提出要与蔡××离婚。蔡××悔恨至极,后悔不该只图一时之乐,而丧失如此远大的前途,尔后,那位郑××在另一次卖淫活动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