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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根据多名目击证人的描述绘出合成面部肖像的系统成为一个标准程序,并由此产生了一个被称为“鉴定工具”的商业销售的工具套件。套件包括可重叠的透明的薄片,称为“箔片”,这些箔片画有大量不同的手绘面部特征。一个目击者可以在多种类型的发际线、眼镜、口、鼻、眼睛、颧骨、耳朵和眉毛中挑选,此外还有颊毛和胡

  • 标签: 鉴定工具包 手绘画像 外貌特征 证人
  • 简介:股权筹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为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同时也因信息不透明、从业者参差不齐、监管缺失等问题,存在着不小的投资风险。本文以宁波市一起股权筹案件为例,研究了股权筹合伙协议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必要建议。

  • 标签: 股权众筹 合伙 法律风险
  • 简介:网络时代,个人信息遭泄露,已经成为危及每一名公民信息安全的“毒瘤”。对此,“两高”5月9日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其中对越来越普遍的“人肉搜索”问题也作出规定。

  • 标签: “人肉搜索” 刑法 法律若干问题 个人信息 网络时代 信息安全
  • 简介: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2015年1月21日,本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签订《融资协议》,约定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通过“人人投”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融资88万元(包括诺米多公司出资70.4万元)。

  • 标签: 融资交易 合同效力 有限责任 网络科技 餐饮管理 融资协议
  • 简介:证券式筹虽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融资方式,但仍具有集资性和公众性的双重特点,这表明证券式筹可能面临擅自发行和欺诈发行证券的风险,故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较之于传统公开发行,域外立法已创新证券式筹监管理念,并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其监管重点已单纯从发行人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向兼顾投融资限额、投资权利维护转变以及强化中介机构在证券式筹监管中的作用,此举或许可为我国证券式筹合法化及其监管制度的确立提供有效借鉴。须创新证券式筹的监管理念,并分别从发行人、中介机构资格与义务设定以及投资者权利的直接维护来确立证券式筹监管的法律进路。

  • 标签: 证券式众筹 法律风险 监管
  • 简介:8月23日上午,辛先生驾驶的货车在焦桐高速河南泌阳段发生倾翻,散落在地的20吨苹果遭附近村民哄抢。除现场控制的3名哄抢苹果村民已被处以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外,泌阳警方将根据执法记录仪和记者及货主拍摄的画面,逐一追查参与哄抢的村民。(8月24日央广网)

  • 标签: 治安拘留 现场控制 村民 苹果 处罚 执法
  • 简介:股权筹作为筹融资的一种方式,其法律本质为证券发行.公开劝诱禁止的存在以及实证研究表明,股权筹的私募发行定位不能满足普通投资者和中小企业的投融资需求;而由于信息披露成本高昂,股权筹中普通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公开发行亦不适用股权筹.私募股权筹与小额公开股权筹是股权筹能满足不同市场主体投融资需求的双重定位选择,但二者对传统监管模式和监管框架均提出了新挑战.基于股权筹监管的新模式和新框架,我国股权筹监管宜坚持适度信息披露与投资者适当性相结合原则,遵循私募发行与小额公开发行的双重定位选择,并构建三位一体的股权筹监管框架.

  • 标签: 股权众筹 私募发行 小额公开发行 法律监管
  • 简介:随着股权筹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其为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渠道。然而股权筹运行所表现出来的特性,使其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环境内的发展受到阻碍,法律在证券范围、公司组织形式、股权转让以及公开发行方面的规定,以及股权筹现实运行过程中的风险,均影响了股权筹运行的法制化进程。因此,股权筹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就要分析股权筹的本质特性,并结合国外股权筹法律制度的立法经验,通过建立投资者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来降低股权筹运行中的风险;通过完善项目发起人制度与小额发行豁免制度,为股权筹的证券发行提供发展空间,从而促进股权筹的发展。

  • 标签: 股权众筹 制度障碍 企业形式 公开发行 信息披露
  • 简介:冲着“十年园主梦”,数千网友参加了淘宝筹的“129元筹一棵樱桃树,十年内每年4斤樱桃邮到家”筹活动。不料,才收到一年的樱桃,发起方就宛如人间蒸发了,让这些支持者叫苦不迭。

  • 标签: 桃树 风险 网络 折射 事件 支持者
  • 简介:“嘀嘀打车”等手机软件风靡似乎暗示着背后专业的投资团队.然而,真正为此类初创企业与投资者牵线搭桥的“红娘”是以天使汇、创投圈等网站为代表的国内股权筹平台.正是通过股权筹这一新兴的融资方式,众多创意产业的开发者筹得第一桶金.尽管发展迅速,但股权筹的兴起与发展在我国仅有两年之余,其运营模式与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系统全面的分析.通过对目前市场上流行的股权筹平台——创投圈、天使汇和大家投等的研究,对比分析其在服务范围、运营流程以及资金流转方面的运营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以期促进该新兴筹资渠道的健康成长.

  • 标签: 股权众筹 互联网金融 非法集资 风险防范
  • 简介:《私募股权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与股权筹融资的发展实际脱节,个别条款过于保守,我国股权筹融资监管应该从规制筹发行人、筹平台以及投资者风险防范三方面入手,从规制信息不对称、促使价格信号的有效传递与价格形成、识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逻辑出发,构建股权筹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强化股权筹平台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与自律监管,废止"合格投资者"制度,建立投资者分层与投资限额制度,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 标签: 股权众筹融资 规制逻辑 规制重点
  • 简介:股权筹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典型业态,开辟了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但由于其面向大众投资者公开出售股权募集资金,除了会受到现有证券法律制约外,还可能面临着非法集资等刑事法律风险。笔者从行政监管需求和刑事风险两个层面对股权筹进行剖析,并将其置于我国近年来民间融资规制和打击非法集资实践的大背景下,梳理了股权筹可能触及的行政监管红线和刑法罪名,指出事后刑事追责无法取得有效规制效果,需明确股权筹的法律地位、完善监管规则,加强事前、事中监管,以推动股权筹的健康发展。

  • 标签: 股权众筹 金融法 刑法 非法集资
  • 简介:"涉型"经济犯罪的"不特定公众"应当以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实质的公开性标准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实质上非法控制或支配他人财物的意图和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控制的意图两方面进行认定,要打破"先刑后民"刑事诉讼原则,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属性,重构"涉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机制。

  • 标签: “涉众型”经济犯罪 法律适用 不特定公众 非法占有目的
  • 简介:型经济犯罪的疑难问题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体方面表现为新型涉型经济行为的犯罪认定;程序方面表现为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交叉以及诉讼的拖延和重复。经济行为的新型化是导致行为定性疑难问题的原因;而司法协作不畅通是引发涉型经济案件诉讼程序问题的原因。对于新型涉型经济行为的定性,应当结合民商经济法,从市场主体资格、经营内容的可行性和真实性进行实质判断。通过信息沟通、监督和责任追究加强司法机关的协作,在实体和程序的结合中寻找解决涉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的最佳方案。

  • 标签: 涉众型经济犯罪 行为定性 程序冲突
  • 简介:筹是基于互联网技术或平台,出于营利或者非营利的目的,小额投资或者捐资于个人或公司等特定项目的新型融资模式。考虑到筹小额、众人、募资等特点,其主要法律风险在于如何防止非法集资。本文从不同种类的筹法律属性切入,分析了筹之“”的网络特点和从众投资趋势,进而界定了P2P网络借贷的证券投资合同的性质,主张在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应以投资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为基准,辅之以人数标准,衡量其社会性构成要件,以平衡鼓励金融创新和加强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

  • 标签: 众筹融资 P2P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合格投资者
  • 简介:互联网金融股权筹的天然网络属性及定位决定了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很容易触碰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犯罪的“高压线”。相关制约性制度的阙如,也使得股权筹行为容易异化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犯罪。互联网金融股权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积极意义众多、创新价值巨大,法律尤其是刑法的过度介入势必会阻滞甚至扼杀该种金融创新方式。我们一方面应健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股权筹的融资主体资格、投资主体条件、平台义务等作出细致的规定,从而将其纳入规范化治理的轨道;另一方面应当审慎适用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构建一个能够适当限制将股权筹行为轻易入罪的“缓冲带”。当然,对于借股权筹之名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犯罪之实,以及在开展股权筹活动的过程中又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坚决予以打击。

  • 标签: 互联网金融 股权众筹 擅自发行股票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规制
  • 简介:在互联网语境下,作为融资新模式的筹与社交媒体、公益慈善有机结合,形成全新的以社交媒体为载体的公益筹款形式。社交媒体公益筹特点显著,一是"熟人显性影响"突出;二是筹金额均以小额筹款为主;三是互联网新技术运用多;四是"从众效应"表现突出。社交媒体公益筹作为新生事物将通过充分运用好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做好回报管理确保救助人权益,不断完善配套规章制度,特别关注重点人群,合理做好信息披露,才能促进社交媒体公益筹的健康发展。

  • 标签: 社交媒体 公益众筹 特点 可持续
  • 简介:超市自动存服务的法律性质应当视顾客的行为具体分析:当顾客进入超市消费成为消费者时,自动存服务是商家的附属服务,消费者寄存物丢失毁损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赔偿;当顾客进入超市尚未消费而未成为消费者时,超市自动存柜服务是商家的先契约义务,其利用超市自动存柜寄存的物品发生丢失毁损的,顾客可以依据《合同法》,诉之法院获得赔偿.

  • 标签: 自动存包柜 保管合同 附属服务 先契约义务
  • 简介:股权筹在我国方兴未艾。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在股权筹市场中引入冷静期制度。然而,冷静期制度适用于信息及实力不对等的交易双方,多存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交易中。股权筹市场中的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并不存在信息和实力不对等的情形,设置冷静期只会使法律的天平过多地向投资者一方倾斜,不利于股权筹市场的长远发展。而针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或者说针对信息不对称的解决,完全可以用一些诸如信息披露、加强监管等替代性措施加以解决,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标签: 私募 股权众筹 投资者 冷静期
  • 简介: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物流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新兴服务部门,正在全球范围内得以迅速发展。在国际上,物流产业被认为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动脉和基础产业,其发展程度成为衡量国家现代化程度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被喻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推进器”。

  • 标签: 世界经济 国民经济发展 物流产业 基础产业 服务部门 发展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