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船员投诉机制上,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还有一定的差距。建议完善船上投诉,建立船上船舶投诉处理委员会,并且加强与岸上的联系。建立岸上配套投诉机制,健全投诉处理解决程序,面向社会提供咨询、调解、联络、仲裁等服务,切实保障投诉船员的隐私,为船员的权益保障提供全方位支持。
简介:2002年6月26日,江苏南京的兰贵来为表示自己反腐决心,在接受南京市检察院对举报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时,主动要求公开身份。成为南京市第—位公开授奖的举报人。几乎是一夜之间,兰贵来成了扳倒厅级贪官的“举报英雄”。成了光彩夺目的新闻人物。令他始料未及的是,就在公开身份的第3天。他被聘用单位辞退。解聘理由是兰贵来公开举报人身份得罪了公司的客户。虽在新闻效应及省领导的亲自干预下,兰贵来很快又有了新岗位,但随着他身上“新闻价值”的不断消磨。近乎悲壮的兰贵来仍然逃脱不了下岗,断找工作的命运……在全国。举报者饱受“迫害”的故事还有很多。河南吕净一、河北郭光允……这些“榜样”举报后的命运。足以让所存融凸反腐的百姓心寒。为此,从第一个反腐斗士遭遇不公被媒体曝光开始。社会各界都在不断呼吁:不能让举报者遭遇不公,要为举报者的风险“买单”。但时至今日,遏制“迫害”举报者的行动却收效甚微。对此,有关人士指出:举报人的现实遭遇让人痛心,应激起我们深层次的思考——拿什么来保护举报人,举报法制何时健全?
简介:举报信件是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控诉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也是专门职能部门查处违法犯罪的重要证据。举报信件的性质、内容、作用决定着其理应纳入密件管理范畴。为加强对举报信件的管理,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职能部门相继出台了《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均对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查处作出了相应规定,这对预防举报信件的遗失和泄密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举报信件的转办缺乏明确、可操作性的规定,出现了信件由于层层转办导致泄密、遗失的现象。如举报人李某将某村干部滥用职权乱收费、乱罚款并予以私分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问题以署名信件向市级纪检、检察机关反映,要求派人查处。然而,该信不出七天,就被原件转批到乡纪检部门查处。由于李某所举报的问题涉及到该乡驻村领导,所以信件很快被泄密,李某自然未逃脱被打击、报复的厄运。像这样因举报信件原件转办“惹祸”而遭打击、报复的远不止李某一人。我们在冷静分析举报信件泄密原因之时,不能将过多的思考停留在转办这种案件办理形式是否合理上,而应就如何转办深入思考。转办作为举报线索处理、分流的重要途径,对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形成打击违法...
简介:行政机关针对举报作出的答复行为是否可诉,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争议。从理论上分析,典型的行政机关举报答复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确定举报答复行为是否可诉关键在于利害关系的判断。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由于举报人依法享有获得答复的程序性权利,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查处被举报事项职责的,其中基于白益性举报的,可以认定申请人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单纯的公益性举报,基于当前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目标和法院的承受能力,不应认定具有利害关系,不属于当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