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笔者在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办公桌上看到摆有“主任律师XXX’,“‘副主任律师XXX”的岗位牌,一些报刊文章的署名、名片上也有“xxx主任律师、xxx副主任律师”之称,笔者认为,上述称谓无法律依据,是不当的。律师的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虽有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之分,但没有设定主任律师,且司法部早在1988年第157号文《关于律师、公证员评聘职务书对外称呼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对外称呼上,包括刊登启示、印刷名片等方面,仍统称‘律师’或‘公证员’.而不得冠以个人职务等级。”“主任律师”是一个不伦不类的称谓,“主任”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行政领导,是行政职务,“律师”是对社会而言,’‘主任”
简介:1994年4月10日邹某凭某百货大楼开出的销售发票提货联去仓库提取价值2318元的彩电。刘某正要发货时,因去接电话,便顺手将提货发票交还邹某,并要邹某等一会儿。约十分钟后、刘某接完电话回来即将一台彩电交手邹某,由于一时疏忽,忘记向邹某收回提货发票。邹某回家后,便产生了重复提取彩电的想法。两天后邹某便以“工作忙抽不出空”为由,委托其内弟关某帮忙提取彩电。由于刘某在发完货后,已查觉有一台彩电未收提货单,并向单位报告,单位也及时采取了措施。当关某在提取彩电时被百货大楼保卫人员查获。邹某事后向公安机关交待了上述事实。对邹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1、
简介:因果关系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自比较法上观察,关于不当得利因果关系的学说纷纭。不当得利采类型化体例后,以给付取代因果关系的学说亦广为流行。不同的因果关系学说对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对于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又有损益逻辑关联说、间接原因排除说和列举式的归因说等新的学说及立法例的发展。不当得利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应当区分事实认定与价值判断的不同功能,分步骤认定不当得利中受益与受损的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在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应按时间的先后和利益的流向,来确定事实上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应结合每一个行为的法律意义、其他法律制度的体系限制以及不当得利的最终规范目的来确定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有无。
简介:保险人不当抗辩是各国保险实践存在的一般问题,为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英美法系将弃权与禁止反言运用于保险合同中,并发展了相对丰富的规则群,大陆法系则运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以及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失权原则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来规范类似问题。通过比较,英美法系的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对保险人不当抗辩的规制具有优势,而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的制度价值和大陆法系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共同性,两者之间的共性为我国建立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提供了可能。我国新《保险法》也正是在该基础上引入了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但是对阻断保险人不当抗辩的适用效果来看,我国《保险法》仍待改进。
简介:“口袋思维”入侵网络犯罪不仅表现在“口袋罪”的触须延伸至网络领域,而且还表现在纯正网络犯罪的“口袋化”倾向。“口袋罪”所具备的“模糊性”、“随意性”等特点与网络犯罪的“复杂多变性、专业技术性”等罪情特征相互迎合,共同决定了“口袋思维”入侵网络犯罪之必然性。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口袋罪”依赖将会引发司法“惰性”,掩盖实际罪情,难以对网络犯罪作出整体考量。然而,“口袋罪”的广泛适用将会降低法律权威,危及刑法的“专业槽”,最终吞噬刑法本应具备的实践理性。约束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口袋思维”,需立足于类型化之方法,推动网络谣言与适用罪名的类型化对接、传统犯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竞合的类型化以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构成要件的类型化,在网络犯罪治理中坚守刑事法治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