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集体土地三级所有制度是形成集体土地权利主体虚位的重要原因,不仅导致了集体土地权利主体地位不平等,同时还背离了土地所有制终极目标的基本要求。从应然法意义上讲,农民集体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属于等同的法律概念,其设立具有特别的宗旨、要件和方式要求,应该具有自己独特的法人地位。对历史与现实情况的深度审查表明,村内农民集体不仅不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当然主体,而且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条件下,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乡镇农民集体和村内农民集体都存在许多不合理的方面。村农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应该是我国法律的唯一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