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见危不救”能否入刑问题的探讨,应打破学科部门的藩篱,由各学科知识共同组成的逻辑链条向下推演,模拟式地重走一条完整的有德入法的路径。为了直接指明道德入法(当然本文专指“见危不救”这一道德事项)的合正义性与可行性,与其在阐释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纷繁复杂的理论与学说中无尽旋转,不如直接利用一根刻度清晰的“标尺”,经过测量,直观地看到这个道德事项与刑法的距离是否足以跨越。在测量出了一般法理意义上动机与刑法的距离后,可以看到“见危不救罪”入刑在刑法理论、犯罪学、法哲学与立法司法技术层面上引起的尴尬。在刑法领域,这样的尴尬分别体现在救助义务来源、犯罪法益这两个方面;在犯罪学领域,这种尴尬源自于“见危不救”本质上是贝卡利亚所说的“难以证明的犯罪”;在立法学领域,入刑在立法司法实务中存在着犯罪构成要素解释不明、犯罪主观心态难以证明与刑侦、诉讼难以为继的问题;在法哲学方面,入刑的非正义性集中反映在功利主义刑法对于消极自由的侵犯与“危害原则”的违反,从根本上否定了入刑的正义性。
简介:法治指数评估的路径选择需要结合域外法治评估的实践经验进行完善和创新.WGI法治指数评估是建立在不同数据库的数据信息的“二次分析”基础上来测量一国的法治估计值,其内在逻辑区别于国内法治指数评估的路径选择.通过分析WGI法治指数评估路径的选择,发现其数据信息的收集、处理乃至法治评估结果的公布和使用需要为我国法治指数评估提供了经验借鉴,主要表现为一是要充分考虑指数结果的“参照”功能而非“依照”功能;二是要语境化理解指数的生成和使用;三是做到评估主体的中立性与数据来源多样化;最后是要接受公众开放性审查和监督.未来我国法治指数评估实践将借鉴上述经验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