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法律层面规制跨境电子废物对中国的不利影响是重要的问题。环境保护法律比较宽松,执行力度不大,处置电子废物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环境保护意识差,是电子废弃物流入中国的重要原因。中国应当积极地完善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维度对电子废弃物转移至境内进行规制。在《公约》体系下促进对电子废弃物的危险废物的性质的明确,明确“处置”的概念,并将生产者责任引入《公约》体系下,促进《公约》对私主体的约束,促进《公约》下技术与合作信托基金的赔偿补充性作用以及《公约》被更广泛地接受;同时国内法上明晰电子废弃物的概念语范围,明确规定行为与责任相适应的违法责任,针对香港转口电子废弃物的法律漏洞尽快达成内地与香港之间更进一步的合作安排,敦促违法主体为非国内主题时涉案国加强危险废弃物出口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