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原题为“EncounterswithModernity”,选自罗德斯(R.A.W.Rhodes)等主编的《牛津政治制度手册》(TheOxfordHandbookofPoliticalInstitutions)。塞缪尔·毕尔(SamuelH.Beer)1911年出生于美国俄亥俄州,1932年在密歇根大学毕业后赴牛津大学贝利奥尔学院攻读中世纪史硕士学位,1938年至1943年于哈佛大学攻读政治学博士学位,其后执教于哈佛大学并任政治学系主任,1976年至1977年任美国政治学会主席,2009年逝世于华盛顿特区。毕尔教授长期致力于比较政治学、美国联邦主义与英国政治研究,在英美政治比较领域取得开创性成就。亨廷顿(SamuelP.Huntington)曾在《美国政治》自序中谈到该书灵感缘起于博士答辩时,毕尔向其提出的有关政治思想同政治制度关系的问题。霍尔(PeterA.Hall)数次回忆毕尔在指导其博士论文中闪现的学术思想,指出毕尔重视制度的文化向度有助于联结政治科学的新旧制度主义,并对新制度主义的观念研究产生深远影响。2005年,毕尔教授应邀写作本文时已逾94岁高龄,他在文中回顾自己步入政治科学与比较政治学的历程,将自由心智界定为现代性的伦理基础以及现代化进程的统摄力量,从而论证自由主义理念与民主政治实践的相互塑造。透过毕尔对其学术人生的自述,以及文中展示的二十世纪英美政治演进轨迹,可以看到黑格尔、格林、罗伊斯的观念主义传统,怀特海、杜威的过程哲学及逻辑主义传统,韦伯、帕森斯、阿尔蒙德的文化主义传统,白芝浩、威尔逊的制度主义传统,以及英美新工党和新民主党第三条道路政策主张,是怎样融入毕尔的思想和经历当中的,他针对思想创化、个人自由、政党发展、社会联结、国家整合提出的一系列深刻洞见也因此更富亲切感。
简介:一、什么是行为法学行为法学是近几年在中国兴起的新的一门法学学科。所谓行为法学,简而言之,就是主要从行为的角度来研究法律问题的科学。它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变革法学方法论为起点,立足人的行为和社会形态去研究法学,为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开拓进取。其特征是:(一)坚持以人、人的行为、人的行为的规律为中心,把人的法需求、法动机、法心理和法行为,法行为原则与结果,合法行为模式的设定与选择,个体行为、群体行为、职务行为的法律激励与调控,违法犯罪行为的改造与矫正,法资源的配置与取舍,以及法治目标的行为导向等等,作为考察法学和法制建设问题的入门向导,进而获得对法的一般理论和法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