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简介]申诉人周某系郑州市某建筑设计院高级工程师,于1998年退休后,应聘到其他工程设计公司工作。1999年10月起,周某退休前的工作单位以周某未经批准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为由,停发了周某的退休费及其他福利待遇。周某为此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依法享受退休待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立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开展调查活动。经调查核实了以下情况:1996年,周某原工作单位建筑设计院制订了退休人员管理的几项规定,其中明确规定:职工退休后继续从事设计职业的,必须经单位批准同意,凡未经单位批准的,从应聘或经营的当月起,停发本人退休费。周某退休后,继续从事设计工作的行为未
简介:问:享受离休待遇的条件是否有新的规定?答:没有。基本条件还是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国发〔1982〕62号文件的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问:近年来,有些文件出现了“离休人员”的称谓,怎么理解?答:“离休人员”与“离休干部”,从主体上讲是同一含义。首先,必须符合离休条件,即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中的规定。其次在国发〔1982〕62号文件之后,有关职能部门还作了一些相应的补充规定。例如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又如,劳人老〔1983〕34号文件对原是干部现在是工人的作出了“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的规定:“(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简介:长期以来,"内外有别"在人们的脑海里已经形成为一种根深蒂固的指导原则。各级领导在许多场合经常强调"内外有别"原则的重要性;普通百姓在日常生活中也把"内外有别"作为待人接物、行为举止的基本准则;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各个单位无不将"内外有别"作为处理各种纷繁复杂事务的基本出发点;中央和地方出台的很多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专门是为贯彻"内外有别"精神而制定的,或者含有"内外有别"的专门条款或内容。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入WTO的进程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速度加快我们有必要根据WTO的"国民待遇"这一基本原则来反思"内外有别"的提法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一些政策、法律、法规、措施和做法。所谓"内外有别",简而言之,就是
简介:【案例】:2009年1月11日,年仅15岁的初二学生小倩一放寒假,便和两个小伙伴一起到村里个体老板章力强开办的力强机制砖厂打工,希望趁寒假挣点钱。而章力强因为年底生意特好又缺人手,明知他们年小,但还是答应了下来。同月22日,因砖厂突然停电,电源切换时机器失灵,毫无工作经验的小倩继续操作时,左手被机器所压,经诊断为左手挤压伤、左拇指、食指近节开放性骨折伴动脉、神经、肌腱损伤。虽经医院全力救治,但仍落下了七级伤残。因章力强在支付了10000元医疗费后,不同意继续赔偿,小倩只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力强赔偿其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扣除已付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