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股份回购早已是上市公司的一种非常成熟的资本运作方式,而在我国由于股票市场起步较晚,它仍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小豫园并入大豫园案1992年小豫园并入大豫园,有人认为这可以看做是中国股市第一例为了合并而实施股份回购的成功个案。依据《公司法》,在上市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前,允许上市公司收购由与其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大豫园作为小豫园的大股东,采用协议回购方式把小豫园的所有股票(包括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悉数回购并注销。程序上经股东大会批准,合并后新公司再发行新股,并承诺小豫园股东享有优先认股权。此回购案的不足之处是限于当时的外部环境,回购合并的行政指令性色彩较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