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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要理解股市.必先理解股票价格.股票价格是股票市场参与各方博弈的结果和实现自身利益的手段.与普通商品价格决定不同.股票价格的决定具有无法排除的主观质.这种主观是由股票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内在规定的.并使得股票市场永远是一个跌宕起伏的市场.可以认为股价决定的主观是股价易被人为操纵.股市"泡沫"反复产生的内在原因.

  • 标签: 股票价格 主观性 股价运动 股市泡沫
  • 简介:干部不作为问题在党的十八大后受到社会关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将不作为分为主观和客观不作为,区别了不愿(不想)为、不敢为、不能为三种形态,对不同形态的不作为的形成进行了分析,认为增多的不作为现象主要是主观不作为而非客观不作为,建议通过调整和完善问责和惩治政策、增强公职人员岗位的竞争、让岗位权力与责任对等、合理设置干部追责与权利保护机制等措施来解决。

  • 标签: 廉政学 不作为 主观性不作为 客观性不作为 问责 追责
  • 简介:通过分析英美及我国食品侵权惩罚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和英美国家相比,我国实际上已采取较为宽松的构成要件标准。简化食品侵权惩罚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实为加强对违法行为处罚以保障食品安全这一宗旨,在判定食品侵权惩罚赔偿责任时,在主观要件的考量上,应将重大过失纳为惩罚赔偿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故意不应再是食品侵权惩罚赔偿责任主观构成要件的唯一选择。

  • 标签: 食品侵权 惩罚性赔偿责任 主观要件 食品安全
  • 简介:近现代刑法学的发展史是一部苦苦追寻贯通犯罪与刑罚合理联系的探寻史,行为主义刑法学派、行为人主义刑法学派、人格主义刑法学派的界说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在静止的犯罪与变化的刑罚之间,必然有一个呈时空变化状的因素方能将二者合理贯通始终,该任务的完成者不是静止着的客观罪行,也不是静止着的主观罪过,更不是隶属于心理学概念上的虚无缥缈的人格态度,以对社会化的维持及其良性发展的蔑视与对抗态度作为自身内核的主观恶性成为当仁不让的中介载体。这个主观恶性坚持由行为作为其征表的可靠载体,犯罪行为成为其进入刑法学评价范围的绝对牵引力,而罪前、罪后可以表明犯罪人主观恶性轻重程度的因素也依附于主观恶性进入刑法学的评价范围。

  • 标签: 刑法学派 主观恶性 主观罪过 人身危险性 社会危害性
  • 简介:民主是有阶级的──再评李泽厚先生的民主观陈良谋最近看到香港出版的《明报》1993年10月号上登载的李泽厚先生题为《北京行》的文章,文中对《真理的追求》(1993年第5期)对李先生的批评作了答复。这个答复我看比较重要,现摘录介绍如下:“我在北京时,看...

  • 标签: 资产阶级民主 李泽厚 阶级性 资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 社会主义
  • 简介:对于冲刺阶段的高三学生来说,掌握好政治主观题的解题思路和方法,有助于在高考中取得较好成绩。下面,笔者就从精审设问,明确方向;研读材料,提取信息;迁移知识,准确答题等方面,谈谈如何做好高考政治主观题。

  • 标签: 政治主观题 解答 高三学生 冲刺阶段 解题思路 高考
  • 简介:两千多年以前,被称为“历史之父”的希罗多德第一次把“人民”和“权力”这两个原本毫不相干的字组合在一起,创造了“民主”一词。民主是最容易被误用、滥用的概念之一。

  • 标签: 民主观 “权力” 希罗多德 “民主” 人民
  • 简介:司法实践中,法官应该绝对忠于法律,法治原则强调法律解释的客观,以实现法律的公正与权威。然而,法官所采用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法意解释等解释方法实际上根本无法达到解释的客观。法律解释的过程实际上是客观主观的辩证统一,法官真正应该追求的是无限接近法律的价值内涵而不是绝对客观。

  • 标签: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 客观主义 主观主义
  • 简介:盗窃罪的主观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内容。认识因素包括对犯罪对象的属性、他人占有状态及其价值在较大或巨大以上的认识和明知。犯罪目的是盗窃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刑法学界对盗窃目的的认识和研究有一个发展过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得到立法上的肯定。犯罪动机不属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可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不能以事后故意来追认事前所为而成立犯罪。而只能根据事后产生的犯罪故意的内容另行论处。

  • 标签: 犯罪 盗窃罪 主观特征
  • 简介:一是必须强化政治观.我们要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宏图大志,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原则问题上要态度鲜明,分清重大理论和政治是非,时刻注重维护中央的威信,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

  • 标签: 党的基本路线 共产主义事业 政治方向 坚持 党中央 贯彻执行
  • 简介:最近几年来,在一些人中间,流行着一种所谓“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说法。这种说法,虽然拿不出什么象样的理论,但也可以说是一种人生哲学。有些人把这种人生哲学看作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新理论,认为它不但和无产阶级的集体主义精神不矛盾,甚至可以说是殊途同归的。不少同志都在试图驳斥这种论调,但直到如今,它在社会上,仍然有一

  • 标签: 资产阶级思想 爱尔维修 道德原则 集体主义精神 伦理学家 伦理思想史
  • 简介:公安工作离不开作基层民警及各级指挥官主观能动的充分发挥。尤其对于中层警官的主观能动的发挥,应给予足够的重视。进行队伍管理时,要自觉运用现代先进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施行人性化的队伍管理。

  • 标签: 公安队伍管理 以人为本 主观能动性
  • 简介:“新医改”所设定的总目标实现时间是2020年。长达12年的时间,理应划出几个时间段,明确规定每个阶段务必达到的子目标,否则,对眼下最缺钱看病的那部分困难群众而言,依然远水难解近渴。阶段性子目标不明确,社会各界包括舆论对“新医改”效果之评价就无从谈起

  • 标签: 医改 硬指标 约束性 困难群众 子目标 时间
  • 简介:人生需要目标,制订政策、实行管理同样需要目标,正像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三项教育”中提出的总目标是:“打牢思想基础,解决突出问题,纯洁民警队伍,取得建设成果”,并要求在“三项教育”后期分离出5%至10%民警进行离岗培训,作为“三项教育”的硬指标。  指标主要是通过指标体系发挥作用的。因为一个指标只能反映社会治安情况和公安工作数量特征的某个方面或某项数量特征,现实工作中要反映整个社会治安和公安工作的面貌和过程,就必须运用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指标体系。如我们在评价社会治安时,就不可能用一个或几个指标来体现,而需要一套指标指标体系,包括违法犯罪情况、行政管理情况、国家对政法机关的投入、公众安全感等方面。  指标包括计划检查指标、考核指标等。计划检查指标主要是为了加强公安工作的计划管理,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标的监督作用,常常体现在考核指标上。考核指标是按照一定的程序,由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或一个公安机关对本机关内部各个部门、各警种工作情况进行鉴定和评价。考核指标是对个人或单位的工作规定必须实现的最低目标,它带有指令的要求,也是评价单位和个人工作的直接依据。  由于监督考核指标涉及到个人和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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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人们要想推动事物的发展,既要严格地依据客观条件,又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二者缺一不可。我国一九五九年的国民经济计划,就是依据客观条件和充分发挥六亿人民主观能动而制定的。周恩来总理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

  • 标签: 八年 主观努力 对化 材料工业 政府工作报告 战斗任务
  • 简介:毕业实习是警校生从学校走向社会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塑造合格毕业生的最后一个实践环节,虽然它只是学习时空环境和学习方法的改变,却为警校生提供了一个检验知识、施展才华、考验身心的大好机会,对强化学生公安社会意识、锻炼警校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对实现理论和实际、知识与能力的和谐统一,最终实现公安警察院校教育培养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标签: 警校生 毕业实习 主观要素 公安教育 业务能力 学风建设
  • 简介:在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省政府在向会议汇报今年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过程中,在采用常规指标“代表满意率”的同时,首次公开“办成率”。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高度赞扬,认为“办成率”透明、务实,是代表建议办理的实质指标。江苏省政府首次公开代表建议“办成率”的做法,引来媒体广泛关注,褒奖声不断。

  • 标签: 代表建议 质性 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 江苏省 省政府
  • 简介:法治的本质是对公权力的规制,而这样的规制必然要求权力者在有所作为的基础上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当下我国法治建设已经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制度与规则。这些规则既为法治建设提供了衡量标准,同样也为警察权法治化指标体系构建提供了参照。基于此,警察权法治化指标体系的制度构造既需要通过制度的数字进行量化;也需要通过制度建设的法定权限和程序、施行时间、有效期等指标进行质的权衡;更需要在完善警察权法治化指标的考评制度、责任制度、监督制度的基础上,跟进配套负面清单制度、公民权利清单制度,形成一股强劲的制度合力,从而助推警察权力法治化指标制度牢固建立和顺利实行。

  • 标签: 警察权法治化 指标体系 制度构造
  • 简介:"无责任即无处罚",现代法治国家基于有责任始有处罚的原则,为提升人权的保障,对于违反行政义务的处罚,应以行为人主观上有可非难为前提。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条款中虽然未明文规定主观归责,但可以运用比较法、法解释学方法,推论出税收违法行为的构成必须强调纳税义务人主观过错,纳税人必须有税收违法的故意或过失始受处罚。

  • 标签: 税务 行政处罚 主观归责
  • 简介: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对区别合同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间接故意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故意形式、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非法占有目的在实践中的认定,以及合同诈骗罪的所谓“事后故意”问题,应当根据刑法理论进行具体分析。

  • 标签: 合同诈骗罪 主观方面 间接故意 非法占有目的 事后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