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区域安全治理是全球安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地区安全和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伴随印度洋区域安全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无论是主权国家还是国际组织纷纷加入本区域安全治理之中,履行各自安全治理职责,合作方式已经成为各个安全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重要工具选择,这标志着印度洋区域安全治理初步形成,在维护本区域安全和发展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尽管中国参与印度洋护航的力度不断加大,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中国在印度洋区域安全治理过程中参与较少,作用有限,这种状况与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负责任大国担当的身份严重不符.随着印度洋地缘战略通道对中国未来发展重要性的不断提升,特别是印度洋区域安全治理失效和克服域内外个别大国战略误判带来的消极影响,使中国参与印度洋区域安全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逐渐加大.中国作为印度洋区域安全治理的重要主体之-,参与印度洋区域安全治理已是不可或缺,并将在引导印度洋区域安全治理的理念和价值取向、提升和夯实印度洋区域安全治理能力和基础、推动印度洋区域安全治理合作等方面有所作为,为维护印度洋区域安全与稳定,为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方案.
简介:21世纪以来,印度洋安全治理制度进入了-个新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既创建了新的制度,也有-些旧的制度被改建或者重建.例如,在海盗问题治理领域,就形成了-系列“多层次、多主体”的新制度安排.尽管这些层次不同、范围各异的制度安排大多是非正式的,但新制度安排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印度洋安全治理方式的演变.印度洋安全治理制度的发展变迁受到多重因素驱动,包括外部环境变迁、制度学习和不同制度间的竞争、重要的利益攸关国家对制度建设的重视与推动以及非国家行为体积极参与相关治理实践等.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制度发展依然面临诸多困境.未来,相关治理主体在制度发展与重构过程中应该继续发挥能动性,在参与治理实践过程中从观念层面和具体操作层面不断推动制度优化发展.
简介:“一带一路”战略正深入推进,投资争端引发的矛盾也日益凸显。面对新形势,固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弊端已完全暴露,无法满足“一带一路”建设的实际要求。同时,亚洲已成为全球直接投资的首选区域,但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却出现了大量失败的投资项目。基于此,为妥善解决可能由“一带一路”项目投资争端引发的争议,应尽快建立以亚投行为主体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该机制的实体规则构建中,需要充分考虑沿线国家的司法体制与环境,物化命运共同体理念,将沿线区域内我国国有企业与东道国之间发生的投资争端作为解决突破点,以期增强各方合作信任感,提升国际投资领域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