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族性是族类群体所具有的共同特质,是形成族类群体认同的纽带。族性认同是族类群体形成认知和行动一致性的基础,凭借动员的环节,族性及族性认同被带入政治场域,参与资源和权力的分配,并因循不同的政治行动呈现出族际关系、族类群体与国家关系、族类群体与国际关系的复杂交织和震荡联动,在不同的时空表现出不同的态势和影响。当族类群体的政治行动超出有序范围,以暴力、骚乱、恐怖行动、屠杀、清洗、武装冲突和分裂运动等形式出现时,便给相关群体带来恐惧与伤害,给社会和国家带来失序与动荡,甚至会危及国家主权和地区、国际的政治关系与秩序。族性安全,是指因族性动员而对人的生命、社会秩序、国家主权、国际关系等是否产生威胁或损害的状态。族性转化为安全议题需要以认同为基础、以动员为条件、以信念为支持,并在一定的族际结构中发生,因而需要族性认同、政治动员、民族主义、离散政治等理论的诠释。族性安全的研究范式可分为规范研究和经验研究。
简介:前言东盟经济共同体设想是新加坡前总理吴作栋在2002年举行的东盟首脑会议上提出的.这是一个广域的经济共同体设想,但东盟各加盟国能否接受,还要看地区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加强时,各国如何判断该共同体所带来的利益和成本、收益和痛苦的程度.该设想的要点是加强东盟的经济一体化.从这种意义上看,应该说处于根据1992年的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这一历史性决定而着手的东盟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延长线上.但是,要在2020年之前实现建立东盟经济共同体这一设想,就必须详细地描绘全面的经济蓝图.作为其最终目的的经济共同体必定会成为超越通过AFTA和东盟投资区(AIA)设想所实现的扫除贸易和投资障碍这种程度的、远比其广泛的、高度的统一体.而且必须明确地表明其最终目的,明确地描绘用以实现该目的的路线.因此,也许东盟必须摒弃以往所采取的地区经济一体化过程的方法.
简介:“人的安全”概念的提出促使人们对安全内涵和如何提供安全进行更深刻的思考。但是,人的安全概念提出后引发了很多争议,也产生了不少误区,其中之一就是将人的安全中“免于恐惧的自由”与“免于匮乏的自由”相互对立起来,以至于将前者视为西方的概念而后者为东方的概念。在这种话语中隐含了“免于恐惧的自由才是人的安全中优先考虑的因素”,其产生的后果是在全球范围内存在的贫困、饥饿等严重危害人的尊严的安全问题可能被置于安全考虑范围之外。回顾人的安全概念之争,探讨人的安全的核心理念及其相关概念,比如安全与发展、直接暴力与结构暴力之间的关系,可以矫正这种误区,并证明人的安全概念既不是西方的也不是东方的,它是以人类最基本的价值、需求和尊严为中心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和道德说服力的综合性理念。这种综合性界定自然要求安全维护的方式不应停留在被动和短期应对层面而应寻求早期预防、长期建构、能力提升等积极手段以便实现“积极安全”。
简介:菲律宾无视它与中国之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存在与有效性,以变相的岛礁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的方式,单方面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虽然此举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菲律宾启动该程序具有非法性。即使中国不接受该仲裁和不参与仲裁程序,也不影响中菲仲裁庭的合法成立及其程序的合法性与对中国不利裁决的有效性。因此,对待仲裁庭的后续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中国是维持现行政策还是重新参与,是值得重新评估的一个问题。重新参与后续程序应该是中国的一个适当政策选择。因为参与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反驳《公约》对之不适用从而避免澄清其地位的棘手问题。更重要的是,依据“南方蓝鳍金枪鱼案”仲裁庭的推理与裁决和中国2006年声明以及国际海洋划界与外大陆架划界案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属于《公约》第281条第1款中排除附件7强制仲裁的“协议”,菲律宾的大部分实体请求属于不可裁决事项,因而仲裁庭应该裁定对本争端无管辖权或不可受理。即使中国继续奉行不参与政策,也不应该无所作为。中国可以采取“间接参与”的方式,在仲裁庭开始书面程序后,公开发表一份正式书面文件,以全面反对菲律宾提起仲裁和反对仲裁庭对争端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
简介:《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颁布十年来,森林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未收到令人满意的正效果,负效果却频繁涌现。原因是《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的法律定位不当,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缺失,社会未形成普遍的遵法守法机制,官僚寻租与腐败严重,未建构起公民普遍参与的森林治理体系,最终导致违法采伐持续不断、森林火灾频繁发生。俄罗斯虽在政策和行政上采取了补救措施,但若没有森林资源保护法制的根本性修改,依然难以取得最佳效果。中国作为转型国家,在森林资源保护法制建设上,也遭遇了与俄罗斯相同或相似的问题。在当下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应当及时调整法制结构,确保森林资源的生态安全。
简介:当前虽然南海形势总体趋于稳定,但引起南海局势再度升温的消极因素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因此仍然需要不断加强周边各国在低敏感领域的合作,以增强各国间的信任。南海争议海域中存在争议方单方面进行海洋科研、共同海洋科研和第三方在争议海域进行海洋科研的情况,三者均有其存在的法律基础。通过对各种方式进行海洋科研的法律基础以及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发现,海洋科研合作是在争议海域内进行海洋科研最理想的方式,但是其在实践中的法律基础还比较薄弱。针对以合作方式进行海洋科研中存在的问题,应当通过构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南海争议海域区域性海洋科研合作协定的方式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