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促使中国外交从“韬光养晦”转向“奋发有为”,这要求中国外交决策机制进行相应的改革。中国外交决策机制的不足包括三个方面: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政策建议的筛选与综合、最终决策。其中政策建议的筛选与综合环节的不足尤为明显。为此,中国有必要从观念、制度、人才使用三个方面进行改革:走出“弱国无外交”认知误区,从整体与长远角度处理与周边国家的关系;强化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在对外事务上的统摄功能,一名政治局常委任常务副主席兼任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负责对外事务,外交部长由一名政治局委员级别的副总理兼任;建立政务官与事务官分类制度,强化外交官的离岗培训,大量增加“外部人”,即把有经验的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吸收到外交决策部门中来。
简介:1998年5月5—7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卡里莫夫对俄罗斯进行正式国事访问期间,与叶利钦总统会谈后,又征得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拉赫曼诺夫的同意,决定建立俄—乌—塔三国联盟,并已经责成专家小组开始起草条约细则,计划在今年晚些时候正式签署。这是在独联体范围内相继成立了“哈—乌—吉—塔中亚联盟”、“俄—白—哈—吉—塔五国关税同盟”、“俄—白联盟”、“格—阿—乌(克兰)—摩联盟”等小型合作联盟以来,又将形成的一个新国家联盟组织;是目前部分独联体国家在原有合作模式难以实现突破性改革的前提下,以特定的共同政治、经济以及安全利益驱动为基础,谋求准独联体范围的地区和跨地区合作形式的新探索。
简介:岛礁属性争端构成了中菲“南海仲裁案”菲方诉求的一个主要部分。该争端涉及岛礁两个方面的属性:岛礁的法律属性,即对海洋地物是岛屿、岩礁还是低潮高地的判定;岛礁的领土属性,即低潮高地能否通过先占取得陆地领土主权。由此引发两个重要的法律议题:第一,岛礁法律属性判定是否与岛礁主权归属无关;第二,低潮高地是否构成领土主权的一部分。对上述问题的回答首先关涉仲裁庭对岛礁属性争端是否有管辖权以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中国对仲裁“不接受”、“不参与”,对裁决“不承认”、“不执行”是否有法理依据;其次关涉中国南海岛礁主权的整体性及其法理依据。本文首先分析菲方提出的岛礁属性争端的根源和意图;其次分别论述岛礁的法律属性和岛礁的领土属性两个议题及该议题作为争端与岛礁主权归属的相关性:最后提出中国南海岛礁主权整体性的命题并从法理上予以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