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岛礁属性争端构成了中菲“南海仲裁案”菲方诉求的一个主要部分。该争端涉及岛礁两个方面的属性:岛礁的法律属性,即对海洋地物是岛屿、岩礁还是低潮高地的判定;岛礁的领土属性,即低潮高地能否通过先占取得陆地领土主权。由此引发两个重要的法律议题:第一,岛礁法律属性判定是否与岛礁主权归属无关;第二,低潮高地是否构成领土主权的一部分。对上述问题的回答首先关涉仲裁庭对岛礁属性争端是否有管辖权以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中国对仲裁“不接受”、“不参与”,对裁决“不承认”、“不执行”是否有法理依据;其次关涉中国南海岛礁主权的整体性及其法理依据。本文首先分析菲方提出的岛礁属性争端的根源和意图;其次分别论述岛礁的法律属性和岛礁的领土属性两个议题及该议题作为争端与岛礁主权归属的相关性:最后提出中国南海岛礁主权整体性的命题并从法理上予以阐明。
简介:东亚地区主要发展中经济体历史、文化、宗教、政治制度、经济体制、资源禀赋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各国在独立之后发展民族经济的过程中选择了不同的经济发展战略与政策,受到各种经济发展理论的影响,采取了各种迥异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和资源配置机制。加上各个经济体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力度和能力存在着差别,受外部经济影响的程度也不同,使得东亚地区的经济发展呈现出斑丽多彩、形式各异各种经济模式。尽管这些东亚经济体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共同点,但有着更多的不同点。因此,东亚地区发展中国家与地区的经济发展仅存在着单一的“东亚模式”是不符合该地区客观经济情况的。
简介: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副教授沈红芳撰写的一书新近已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为国家教育部"九五"人文社会研究项目、美国福特亚洲基金研究项目(1999-2000年度)的最终成果,并被列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厦门大学东南亚研究中心的系列研究丛书.
简介:具有高度政治分离目标和主权诉求的民族分裂主义是导致国内、国际政治失序和政局动荡的重要因素。由于民族分裂主义不时出现在国际政治的发展进程中,不时搅动或重组原有的政治格局,因而抑制和应对民族分裂主义是必要的多民族国家治理功能。实现有效的民族分裂主义治理应当从分析民族分裂主义的特点和诱发机制起步。发生普遍、目标明确、诱因复杂、认同坚韧是民族分裂主义的特点。利用和强化族性认同、渲染政治主张、通过动员形成集体行动、获取外部支持等环节构成了民族分裂主义行动的诱发机制。因循民族分裂主义生成与发展的机理,从无条件捍卫主权的理路采取的严厉打击模式,从不同程度赋权的理路采取政治容留模式,从消减族性动员的理路采取认同调控模式,从抑制精英力量的理路采取柔性控制模式,从转化政治生态的理路采取外部干预模式,可成为多民族国家治理中的参考。
简介:在东亚区域合作进程中,不能不面对领导权的问题。由于东亚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多元化,决定了该地区合作进程中领导权问题的特殊性。目前东亚地区的领导权(主导权)现状是小国主导模式(东盟模式)。本文笔者对可能存在的美国领导模式、日本领导模式、中国领导模式、中日合作领导模式等进行了可行性分析,提出了“东盟机制下的中美日合作领导模式”。“东盟机制下的中美日合作领导模式”解决了中、美、日三大国都不具备单独领导该地区的绝对资质问题;承认了美国在东亚的利益存在,有利于实现美国与东亚国家间的共存共赢;尊重了目前东盟主导东亚区域合作的现实,弥补了东盟模式的不足;能够调动中等国家、非政府组织等“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