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侵权责任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点内容,其内容的完善性以及科学性已经引起了国家法律部门的高度重视。《侵权责任法》将教育机构分成三类,即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并对这三类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的责任进行了一系列规范。随着一些社会案例的发生,《侵权责任法》对教育机构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强调了教育机构对未成年提供的保护是一种职责。本文以2014年12月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幼儿园的案件为例,对《侵权责任法》下教育机构责任界定的相关内容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希望能站在法律的角度,针对这起案件给出一个科学就合理的解释,从而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简介:我国2006年8月27日通过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首次专门就金融构破产作出了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对此,在形式上赋予了金融监管机构提请金融机构破产权力,同时给予国务院制定相关破产条例细则的权利。故笔者尝试在金融机构的破产原因,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的衔接以及迎银行业存款保险制度上进行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