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二战后,美国以建立双边同盟体系的方式向东亚地区供给安全公共产品,以此构筑了美国主导的东亚地区安全体系。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美国实力的相对衰落和中国的快速崛起,东亚力量结构加快调整,一方面使东亚国家对安全公共产品的需求不断上升,另一方面美国提供的安全公共产品因日益“私物化”而难以满足地区的安全需求,由此导致该地区安全产品的供求矛盾。安全产品的供求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东亚地区的安全困境,中国作为地区大国,在满足地区安全需求和避免中关两种安全产品恶性竞争的基础上,应扮演东亚地区安全公共产品的供应者,既要向东亚提供新的安全观念.也要主导建立集体安全合作机制,以缓解地区安全困境,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
简介:我国当前面对网络犯罪的多发,对提供中性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的刑事处罚呈现扩大化趋势,不仅实现了对网络服务商中立业务行为未必故意的全面处罚,还形成了共犯正犯化的处罚逻辑,更有偏向刑事化判断的思维逻辑。这种处罚逻辑,无不与网络犯罪的异化、扩大解释、无前置法等因素有关,但却多有违背罪刑法定与法治原则,影响了网络服务商业务的正常运行。中立帮助行为在德国实务与理论界讨论近一百年,其主要内容多从主观故意方面认定。在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对网络服务商中性业务的处罚上,有偏向于限制处罚的趋势。为了兼顾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与网络服务商的正常业务,对于网络服务商的中立业务行为,只有制造不容允风险才能归责,并且不同类型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容许风险应有所区别;在主观故意上应坚持网络服务商的主观确知,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推定规则进行认定。同时,网络服务商具有提出信赖原则、合理使用、安全港条款等抗辩事由的权利,阻却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