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法对行贿犯罪规制乏力,对此,预防和惩治行贿犯罪诸刑事政策均或多或少难辞其咎。与其说问题根源在于行贿犯罪刑事司法执行不力进而导致行贿犯罪刑事政策“整体失灵”,不如说是行贿犯罪刑事政策方向偏移进而形成行贿犯罪刑事司法“全面式微”。我国欲有效预防和惩治行贿犯罪,就迫切需要对行贿犯罪刑事政策进行适时调整、科学适用并不断完善。“惩办行贿与惩办受贿并重”的刑事政策应是现阶段较为理想的现实选择。《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犯罪的诸多修正即是该刑事政策在立法上的体现。应积极克服以往刑事政策的惯性,摒弃认识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做到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新政”。有效治理行贿犯罪不能单纯依赖刑事政策,而要逐步提高我国应对犯罪的治理能力和实现治理现代化。
简介:据有关资料披露:1998年至2000年6月,广东省各级法院受理一审受贿案件968件1065人,而行贿案件却少得可怜,只有43件49人,受贿被提起公诉的数量是行贿的23倍。1999年1月至2000年6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受贿案1010件1022人,行贿案87件87人,前者是后者的10多倍。这显然不能说是正常的状况,虽然受贿案中含有索贿及许多复杂情况,但对行贿处罚太轻,甚至未予处罚的现状已构成对我国司法制度及社会的侵害。打击行贿,就是打击受贿从很多现实的案例中我们看到,一些犯罪者,既是受贿者,又是行贿者。比如,被判死刑的胡长清,从1997年初至1999年6月,先后5次向他人行贿共计人民币8万元。被称为"广西现象"的腐败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