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们设置某项制度的目的是让它发挥我们所期望的功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制定的不少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成了流于形式的制度。当前我国流于形式的几项典型制度是:领导干部收入与财产申报制度,在工程建设、药品采购、设备采购等领域实行的招投标制度,以及高校开设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的制度等。制度流于形式的原因主要是:制度没有得到其适用范围内人们的公认;制度的规则系统不完备以及规则没有得到切实的遵守;制度的组织系统不健全,组织成员素质不高;制度的设备系统不完善,技术手段跟不上等。如果在经过了长期的努力后这些问题仍极难解决,制度仍然发挥不出其应有的效能,那么,就要考虑该制度本身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或者就应对该制度作根本性的重大改革了。
简介:晚近十余年来,刑法学界出现了将我国刑法中的"单一实质故意"与德国、日本刑法中的"双重形式故意"等同化并用后者取代前者,即"实质故意形式化"的动向。但依据法治国原则,实行罪刑法定,司法机关必须接受立法机关的价值引领,刑法释义也必须以刑法规范为依据。这就决定了犯罪故意概念的界定必须以规范文本为依据,不能将我国刑法术语与德国、日本刑法术语相混淆。实质故意形式化的思想根源是认为四要件存在缺陷,有必要用阶层论的观念来解释我国刑法的相关概念和规定。但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又忽视了刑法中认定犯罪主观要素的逻辑。鉴于四要件理论也不能全面解说我国刑法典,三阶层理论与四要件理论同作为犯罪论体系,都不能代替刑法典规则作为认定犯罪根本依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