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社会治理成为一门学问后,表现出了对知识的依赖。在某种意义上,现代社会治理就是专业化知识的应用。社会治理体系是一个分工-协作体系,是通过把专业知识整合到一起而形成的社会治理整体效应,并在一定程度上会以艺术的形式出现,即达到社会治理的某种理想境界。但是,人类社会处在一个不停息的发展过程中,社会的变革也会引发社会治理的变革。在社会治理变革的过程中,显然会表现出对新知识的渴求,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学者还是实践者,往往会耽于旧的知识框架之中,即使新的知识出现了,也会强行地将其纳入到旧的解释框架之中。这不仅对于社会治理变革是有害的,而且会把社会变革而积累起的能量压制下来,并等待其总爆发。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革命就是因为社会治理压制了社会变革的能量而引爆的。鉴于此,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我们需要自觉的知识创新,更需要社会治理去容纳和利用这些新的知识。
简介:本文通过分析施特劳斯对封闭社会与普遍社会的理解,阐明了他对现代性危机的诊断:现代性思想抛弃理性与自然正确,故不再认识到自由民主在现当代的合理性、正当性与普遍性;从而,当国家的强大有力成为衡量的最高甚至唯一标准,当民族神话或习传性道德粉饰下的专制暂时“辉煌”,人们很容易在看似危急之时抛弃自由而拥抱专制。本文表明施特劳斯回归古典政治哲学不是要照搬美德政制,而是欲借助古典政治哲学来恢复对政治事物的常识性理解,从而真正理解我们今天所面临的问题,并将古典之原则间接曲折地运用于自由民主;其意图是为自由民主提供健康、坚实的道德和智识之根基。本文反驳了保守主义与民族主义倾向的对施特劳斯思想的曲解和误用:以之为根据来反对自由、平等、人权的普世性。本文也揭示了施特劳斯所理解的文明之内涵以及政治自由在其中的重要意义。
简介:自由的本义是不受限制和阻碍,政治哲学中的自由概念具有明确的含义,它并不离开常识很远,主要指社会制度所加于个人的限制的范围应尽可能小,并且以合理性为条件并向选择性开放.罗尔斯等政治哲学家对自由都作过详细的论述,包括自由与平等、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只能以更大的自由为理由来限制当下的自由.一方面,服从良法可以捍卫公民的自由,但另一方面,正如洛克所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否弃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并扩大自由.法律与自由在此原则基础上一致了起来,不应片面地只强调一个方面.自由与社会整合关系密切,不尊重公民个人自由选择权的整合是表面的、难以持久的,真正的社会团结是以负责任的个人的充分自由选择为基础的.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是扩大公民自由选择权、加强社会整合的一个实例.自由与公正关系密切,公正分为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实质公正强调的是分配结果的平等,而程序公正则要求分配标准的普适性,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程序公正看起来比实质公正具有更大的可行性,强调的是竞争起点的平等.就可行性而言,以程序公正为主、实质公正为辅,看起来是更现实合理的分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