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两种自由概念》中,伯林对消极自由的辩护是从两方面做出的:他既主张自由本身就是消极自由,又主张作为政治价值的自由只能是消极的。这两个主张虽然在形式上相似,但却缺乏逻辑上的必然联系。消极自由的继承者们同时接受了这两种观点,并进而认为消极的政治自由发源于消极的自由本身,由此得出了自由没有内在价值的结论。罗纳德·德沃金对自由问题的处理典型地体现了对伯林自由观念的这种解读,本文通过对德沃金论证的考察,指出政治领域中各项基本自由权利必须以追求理想人生的积极自由为前提才能得到理解,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并不截然对立,反而相互补充、共为一体。两种自由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为我们重新理解伯林的自由观念提供了新的线索,而对伯林文本的进一步考察和澄清则佐证了我们重构伯林自由观念的合法性。
简介:自由的本义是不受限制和阻碍,政治哲学中的自由概念具有明确的含义,它并不离开常识很远,主要指社会制度所加于个人的限制的范围应尽可能小,并且以合理性为条件并向选择性开放.罗尔斯等政治哲学家对自由都作过详细的论述,包括自由与平等、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只能以更大的自由为理由来限制当下的自由.一方面,服从良法可以捍卫公民的自由,但另一方面,正如洛克所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否弃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并扩大自由.法律与自由在此原则基础上一致了起来,不应片面地只强调一个方面.自由与社会整合关系密切,不尊重公民个人自由选择权的整合是表面的、难以持久的,真正的社会团结是以负责任的个人的充分自由选择为基础的.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是扩大公民自由选择权、加强社会整合的一个实例.自由与公正关系密切,公正分为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实质公正强调的是分配结果的平等,而程序公正则要求分配标准的普适性,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程序公正看起来比实质公正具有更大的可行性,强调的是竞争起点的平等.就可行性而言,以程序公正为主、实质公正为辅,看起来是更现实合理的分配方式.
简介:宋代士人积极致力于作仪化民,现存私修士庶仪典含通礼、专礼与杂礼,在体例和内容方面反映了两宋之别。北宋私修士庶仪典,除祭祀专礼之外,还包括仪文较少且偏重于伦理道德训教的家礼、家范、乡约,以及如《司马氏书仪》的“偏向经注的仪注体”;南宋私修士庶仪典,除道德训教类与北宋礼书辑本,晚期更是出现了对后世影响至深的《家礼》,具有鲜明的实用性。藉由对《司马氏书仪》和《家礼》之“丧仪”的比较分析,可以管窥两宋“仪注体”与“经注体”由合至分的过程。不同于汉唐以降知“仪”而不知“礼”,仪注之学渐盛而《仪礼》经学渐衰的情况,南宋时期“仪注体”与“经注体”的分离,恰好是实践礼仪与《仪礼》经学分别向更深层次发展的体现。
简介:决定论与自由意志的关系是哲学探讨的基本难题之一,它贯穿于整个哲学史、科学史、宗教史、伦理史等领域。在对这个难题的探讨中存在着以下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决定论,即从因果性、必然性角度出发去解释宇宙中发生的所有现象;二是非决定论或自由意志论,即从偶然性或自由意志的角度出发去解释宇宙中发生的所有现象;三是相容论,即肯定自由不是别的,恰恰是对必然的认识。我们提出的第四种观点是:这个难题之所以悬而未决,是因为自由意志的部分内容超出了与决定论相关的问题域。而在当代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背景下,超出部分的内容,即自由意志与共同体内的道德、法律的关系变得越来越重要。在某种意义上,决定论与自由意志关系的难题已被自由意志的限度问题所取代。
简介:随着神经科学的发展以及相应的实验技术的精细化,意志自由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界的重视,认可意志自由的现实存在的哲学家与持质疑态度的神经科学家之间形成了严重的对立。立足于这一背景,从对李贝特实验的解析出发,我们试图批驳将包括自主决断等复杂的精神活动在内的人的所有行为均可还原为大脑的物理化学反应机制的“神经过程决定论”及“生物主义的还原论”;基于“精神活动依赖于生理学意义上的物质基础,但并不等同于这一物质基础”以及“行为的原因不同于行为的理由”等鲜明理据,有力地论证人的意志自由、人的自主决断之客观真实的存在,并揭示这种开放性的决断并非取决于因果先定的大脑活动,而是具有不受自然界因果必然性支配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