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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3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A公司签定硫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A公司购买10000吨(正负百分之十)硫磺,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货物装运地为伊朗BandarAbbas,目的港中国天津。合同签定后,原告向中国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申请开立了以被告A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48400美元的信用证,信用证载明的最晚装船日期为2003年6月10日。合同签定后,原告应被告A公司修改信用证的请求将货物最晚装船日期修改为2003年6月15日。

  • 标签: 倒签提单 承运 侵权损害 原告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