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凌晨血案11月11日,淮北大地的气温普遍下降,阴沉了多日的天空终于飘起了细雨,偶而伴有几片雪花,西北风带着响哨肆无忌惮地吹着。凌晨旷野的道路上车辆稀少,行人全无。5时40分,宿州市交警支队二大队的值班电话骤然响起,正在值班的事故处理中队民警蒋建华迅速拿起话筒,电话里传来122指挥中心的指令:206国道夹沟段发生一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逃逸,请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两辆警车像离弦的箭,载着民警,划破黎明前的黑暗,飞速驶往事故现场。与此同时,宿州市交警支队支队长许兴龙也接到消息,他当即向路面执勤中队做了部署:要求对过往的车辆认真盘查,发现问题,当场查扣,不要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要求二大队不
简介: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时常发现一些肇事者考虑到被害人的医疗费用、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及怕与被害人纠缠不清等原因,“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而“见死不救”,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既没有逃逸行为,也没有进行救助,即“见死不救”的行为如何定性,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笔者拟对这种情形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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