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责任认定是事故调处的重要环节,它不仅隐含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不可忽视的因素,而且为“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提供完备可靠的法律依据,因此一直为当事人极为关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指出“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但如何界定上述“因果关系”及“作用”又无疑成为责任认定时的关键所在。本文就最近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对上述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一、简要案情200年9月16日13时30分,休宁县西田乡阳台村人项XX驾驶皖J-0093
简介: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适应形势发展,努力加快交通事故处理的改革步伐,从今年3月份开始,在全省率先推行交通事故处理“阳光执法”新机制。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证明,“阳光执法”是新形势下探索出的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新模式、新路子。一、推行事故处理“阳光执法”新机制的基本情况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长期以来,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工作一直沿用“关门”办案的老模式,存在诸多弊端。改革事故处理工作,建立新型的事故处理机制,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执法”迫在眉睫。鉴于此,交警支队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的总体部署和市局党委的具体安排,决定以深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行政执法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