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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人权保护视野下,传统刑法理论关于刑讯逼供的法律特征存在明显缺陷,必须加以重构:刑讯逼供侵犯的客体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的权利。刑讯逼供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作为刑讯逼供的加重结果,按刑讯逼供处罚,而不应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从重处罚。刑讯逼供的主体应是具有刑事案件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刑讯逼供中过失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即过失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定罪量刑。

  • 标签: 人权保护 刑讯逼供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