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由于普通破产审理程序复杂、消耗费用及时间较长,但相对规模不大、债权和债务关系都较清楚、案件并不错综复杂的中小企业而言,相较繁琐,不利于这类企业通过普通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破产程序在整个企业破产法最为重要,在现行企业破产法中只规定了普通破产程序,没有设置相应的简易破产程序,而普通破产程序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当下司法实践的需要。
简介:[摘要 ]受限于多方因素,债权人以诉讼方式对企业法人债务进行清收始终存在一定的困境。破产法构建的管理人制度、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诉讼方式的部分弊端,为债权实现和债权人公平提供有力支撑。
简介: 摘要:担保制度最核心的优势在于其“优先受偿性”,当债务人出现逾期不能清偿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担保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从而保全债权或者减少债权损失。然而,当担保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实现时点、实现方式及程序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这种限制有可能降低担保权人受偿的确定性并且减损担保权益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