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认定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过程中,私分国有单位中的私人财产的行为应以私分国有资产论
简介:如果举证责任由被告转移给原告,被告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并非由原告转移而来,这里所说的举证责任不论对原告还是对被告来说
简介:实践中又出现了只有不动产登记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根据、只有动产的占有交付才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根据的观点和做法,法律要求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交付占有,也就是当事人要求以不动产登记和占有交付这种方式来完成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简介:应当使用出口公司的国内(即中国)价格和成本来确定正常价值,但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不能用《反倾销协议》所规定的三种方法来确定,上述的螺母案也是由于主观原因而丧失了创造美方用中国生产要素价格来计算中国输美产品的正常价值的先例
简介:其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因而1般以行为地的实行行为标准来具体认定犯罪的着手,着手不是犯罪预备行为的结束
简介: 无论是罗马法中以人役权出现的居住权,居住权是人役权的一种,居住权从罗马法以人役权的形式出现以来
简介:3、 电子证据具有和其余七类证据完全不同的特征摘要,一、国内外目前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规定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是把计算机数据这一电子证据作为视听资料来看待的
简介:经济法并不是以市场或是以国家(政府)为本位对经济的调整,上述的经济法理论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是一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是与市场经济国家一样的政府干预的问题
简介:当受刑人权利作为人权时,受刑人人权又为受刑人权利和国家公权力宣告了界限,而忽视了受刑人权利对国家刑罚权的制约
简介:是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达到了法定证明标准的真实,而证据中存储着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并不等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 面临价值冲突与定位的刑事司法 在任何一个国家中
简介:刑法中有大量罪名需要用司法解释确定数额标准, 三 确定数额标准方法的改进-用相对数确定犯罪数额标准,而现行的确定数额标准的方法影响着司法的公正
简介: 一、判决和裁定的生效时间不排斥法定上诉、抗诉期间 1、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裁定的生效时间 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裁定的生效时间, 二、判决和裁定生效时间应以实际宣告送达被告人的时间为准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了宣告判决的两种方式,但判决、裁定的生效时间仍影响到被告人执行期间的起算
简介:法律解释是在现代法治环境下追求法的确定性的重要方法论,后现代法学对法律确定性的批判,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人对法之确定性的追求和普通国民对确定性法治的信仰
简介:私分国有资产罪在性质上属于单位犯罪,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有人就认为在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同时
简介:都不是把刑期折抵定位为刑罚执行制度的,刑期折抵制度虽是对刑罚执行权的消灭,刑期折抵不可能为刑罚执行制度
简介:必须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法官必须掌握娴熟的庭审技能,必须使用规范的语言指挥庭审活动
简介:公告违法行为作为一种行政强制行为,我们认为公告违法行为是一种复合型行政行为,公告违法行为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简介:目前学界和立法界普遍赞成沿用传统民法的物权法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这种体系,在物权编中以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占有这四部分来予以规定,物权法与整个财产权体系的关系问题
简介:‘监狱人’通过‘社会化’成为‘社会人’,就是因为这一段反映连某对监狱工作、对罪犯、对中世纪,‘监狱人’和‘社会化’这两个概念
私分国有资产罪准确定性的几个问题
举证责任的确定性
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问题
对正常价值确定方法的思考
如何确定犯罪未遂中的“着手”行为
居住权法律定位探索
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索
经济法的分岐及其定位
受刑人权利的法律定位
刑事举证:夹缝之中找准定位
用相对数确定财产犯罪数额标准构想
如何确定刑事判决、裁定的生效时间
论确定性的正义:现代法治之魅
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刑期折抵的法律理论定位浅析
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角色定位
公告违法行为之合理定位
物权法的定位及基本体系分析
“科学定位”就真的是科学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