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受委托从事国有财产经营管理的人员就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定身份,受国家机关等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简介:我国的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一、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及条件凡是在刑事诉讼中是一定诉讼职能的主要执行者,首先由控诉职能的担负者进行诉讼活动
简介:因此认为应将法人列入自诉案件主体的范围,但对于法人能否作为自诉案件的主体,不应将法人列入自诉案件主体的范围
简介: 〈一〉执业医师在本单位以外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的界定,进而被委派到其他医疗机构行医或执业医师经合法批准的兼职活动, 医生要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简介: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五、现行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本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四种,七、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即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简介:组织形式如何(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公司企业),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公司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独资企业等,(三)社会团体下属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或所属单位是否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问题
简介:2、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构成受贿罪呢,因此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作为受贿罪主体,由于受贿罪的主体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特殊主体
简介: 【关键词】经济法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体系,其本身就隐含了三类经济法主体(即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之间的三种关系模式,经济法主体体系就是一种由各类经济法主体有机组合所形成的关系模式
简介:监所检察部门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罪犯和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核准交付执行死刑时,对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理所应当由刑罚执行监督部门也就是监所检察部门临场监督
简介: (二)贪污罪主体立法存在的难题及解决难题的可能方式 1、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作为贪污罪主体与客体规定的矛盾 在我国, 一、刑法对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立法规定及其存在的难题 (一)从解释学的角度看刑法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1、刑法第382条的规定 刑法第382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应该可以适用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之所有犯罪
简介: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私有企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私有企业(包括私有性质的学校、医院等组织)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简介: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即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失踪人死亡
简介:行政机构体系的上述意识与行为变态是对行政系统若干正当价值准则的否定,二是行政机构系统中的权力行使者的个体行为变态,一个行为是行政机构体系为完成行政管理事务而向行政权归属主体负责的行为
简介: 一、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为客观说辩护 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就是关于刑法解释的目标的理论,主观说主张在刑法解释时再现立法者原意,作为对立法者认识结果的法律文本进行再认识的法律解释
简介:国际法主体 个人 权利与义务,国家和政府组织虽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个人同其他国际法上的主体相比较而言
简介:刑事诉讼中人权的主体应界定为公民(参见白桂梅,刑事诉讼中人权的主体就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虽然直接保护的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简介:在刑法中对犯罪主体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之分,对特殊主体在适用《法律》上作了专门的规定,也有一般主体履行着特殊主体的
简介:中央一级的国家机关是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尤其是我国刑法将国家机关也列为单位犯罪主体之一(刑法条文中的,将国家机关从单位犯罪中剔除
简介:(二)不同主体的共同贪污不同主体的共同贪污是指有贪污罪的共犯参与下的共同贪污犯罪,三、贪污罪的犯罪主体的主要类型依照现行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 犯罪主体 国家机关 共犯
简介:非律师辩护人能否参和证据展示 有观点认为摘要,被告人和非律师辩护人可以参加证据展示,证据展示由法官助理来主持
贪污罪主体与受贿罪主体的辩析
论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自诉案件主体刍议
非法行医罪主体探析
试论受贿罪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浅析受贿罪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体系探析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主体新探
贪污罪犯罪主体研究——围绕贪污罪之主体与客体协调问题
单位犯罪主体界定若干问题
宣告死亡中主体的范围界定
论依法行政主体障碍及对策
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及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论刑事诉讼中人权的主体
如何看待一般主体的‘职务’犯罪
论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试对贪污罪犯罪主体的探讨
展望刑事证据展示主体范围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