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现象导致了电力行政执法难的事实。本文通过对电力行政执法几种模式的分析,认为现行体制下通过地方立法授权地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或该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并将该办公室设置在地方电网经营企业内部,有望达到电力行政执法效能的最大化。
现行电力体制下电力行政执法模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