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新的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民意对刑事案件审理中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又能避免其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本文以衡平司法为命题,主要探讨了如何处理好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四个关系,并通过审判公开制度、树立司法典型以及裁判文书对民意进行引导和规制,实现民意与法律的融合。【关键词】衡平司法民意法律融合所谓“衡平”,其核心含义为:第一,指公正、公平、公道、正义;第二,指严格遵守法律的一种例外,即在特定情况下,机械地遵守法律会导致不合理、不公正的结果,转而适用另一种标准;第三,指英国自中世纪开始兴起的与普通法或普通法法院并列的衡平法或衡平法院。[1]法官的衡平司法,即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法官根据法律机械的做出判决将导致案件不公正、不合理而难以实现法律正义时,在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考量一定的情理后作出判决,实现司法与民意合理的融合,从而为民众所认同的司法活动。从这一角度上讲,衡平司法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和民情、民意和传统伦理进行合理的衡平后作出的判决,其实是在法律规则下为追求个案公正或社会稳定而对法律适用规制的一个合理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