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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检察机关办案,时采“协同办案”乃至团队协作形式,但以单独办案制为基本,检察责任制即“承办负责制”。因此不应以主任检察责任制代替检察责任制,同时,应当划清权限范围,保障承办负责制的有效运行。员额制的实施,可能压缩主任检察制度的运行空间。主任检察与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设置与职能区分,应尽可能合一。不能合一时,部门负责人重点负责宏观指导,主任检察主要负责个案审核。捕、诉合一虽有利于提高效率,但使批捕不中立弊端更为明显。检察责任制应与检察长负责制相协调,实现合理授权。应建立权力清单,检察权运行机制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细化与科学化。

  • 标签: 司法责任制 主任检察官 检察权运行机制
  • 简介:检察客观义务,是指检察超越控方立场,坚持客观公正。检察履行客观义务是检察制度的基本要求,但基于不同的司法制度背景,形成以德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的两种类型。检察为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责需成为热情的控方当事人.又因客观义务而应当冷静的、无偏倚的司法官,而这两种角色是相互冲突的。应当注意客观义务的限度并警惕其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同时注意通过外部制度保证客观义务。在我国,因为检察制度的性质及其背景,更须确立检察客观义务。为此,

  • 标签: 客观义务 检察官 中国法 语境 检察制度 客观公正
  • 简介:检察机关设置内部机构,是为了实现专业分工、提高效益,也为便于上级指挥监督。设置时应考虑司法责任制及其限度、办案业务量和检察数量、办案组织的设置、业务工作特性、日常管理需要以及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对接。目前还应注意机构设置的适度稳定性,以及机构设置的基本统一性。“大部制”比较适合于案件数量较少,检察人员较少的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检察机关实行诉讼与监督职能分离和机构分离利弊皆有,但两种职能难以完全分开,且在侦查权转隶后,诉讼监督更需批捕权和公诉权支持。“捕诉合一”可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但捕、诉性质不同,部门合一还造成业务部门设置不平衡。除未成年人案件以外,其他特定类型案件亦应慎重实行“捕诉合一”。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及功能设置,应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状况而作适当调整。

  • 标签: 检察机关 内部机构 检察一体制 司法责任制 统一性
  • 简介:2018年9月4日,由福建省检察协会、厦门大学法学院、海峡两岸检察制度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2018年海峡两岸检察制度研讨会”在国家检察学院福建分院举行。本次研讨会是在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和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在两岸检察制度创新发展的重要时期举办的一次重要的司法交流活动。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王洪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琪玉,台湾检察协会参访团荣誉团长颜大和,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游劝荣,福建省检察协会顾问霍敏等出席会议;来自中国检察协会、福建省法学会、福建省直有关单位以及湖南、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广东等省市检察院、法院的代表,来自台湾检察协会、台湾海峡两岸法律交流协会、台湾比较刑法学会的代表,以及来自高校的法律专家学者共80余人应邀参加研讨。本次专栏刊发部分参会论文,以飨读者。

  • 标签: 海峡两岸关系 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制度 研讨会综述 检察机关 台湾海峡两岸
  • 简介: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全面增强了检察功能。这对检察机关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两个并重",重视客观义务;尊重律师权利,维护控辩平等;坚持取供、取证的文明规范;慎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和技术侦查手段;有效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注意逮捕必要性的标准把握及批捕程序改革;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保证最低限度的证人出庭;从法制大局出发,尊重和维护审判权威。

  • 标签: 刑事诉讼法修改 检察机关 客观义务 非法证据排除 逮捕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