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检察机关设置内部机构,是为了实现专业分工、提高效益,也为便于上级指挥监督。设置时应考虑司法责任制及其限度、办案业务量和检察官数量、办案组织的设置、业务工作特性、日常管理需要以及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对接。目前还应注意机构设置的适度稳定性,以及机构设置的基本统一性。“大部制”比较适合于案件数量较少,检察人员较少的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检察机关实行诉讼与监督职能分离和机构分离利弊皆有,但两种职能难以完全分开,且在侦查权转隶后,诉讼监督更需批捕权和公诉权支持。“捕诉合一”可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但捕、诉性质不同,部门合一还造成业务部门设置不平衡。除未成年人案件以外,其他特定类型案件亦应慎重实行“捕诉合一”。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及功能设置,应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状况而作适当调整。
简介:2018年9月4日,由福建省检察官协会、厦门大学法学院、海峡两岸检察制度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2018年海峡两岸检察制度研讨会”在国家检察官学院福建分院举行。本次研讨会是在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和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在两岸检察制度创新发展的重要时期举办的一次重要的司法交流活动。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王洪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琪玉,台湾检察官协会参访团荣誉团长颜大和,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游劝荣,福建省检察官协会顾问霍敏等出席会议;来自中国检察官协会、福建省法学会、福建省直有关单位以及湖南、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广东等省市检察院、法院的代表,来自台湾检察官协会、台湾海峡两岸法律交流协会、台湾比较刑法学会的代表,以及来自高校的法律专家学者共80余人应邀参加研讨。本次专栏刊发部分参会论文,以飨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