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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结果
  • 简介:法官的法律解释活动由一系列琐碎的活动组成,这些活动可以分为发现、阐明、论证和判断。发现是法律解释活动的逻辑起点,阐明是法律解释活动的核心内容,论证是法律解释活动的说理部分,判断是法律解释活动的最终归宿。这些活动之间既有多方面的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

  • 标签: 法律解释 发现 阐明 论证 判断
  • 简介:我国当前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凸显的问题是:法律解释权的行使主体泛滥,导致法律解释混乱;法律解释权行使的非实用性,导致法律解释在内容上逐级延续;法律解释权行使的非规范性,导致法律解释在形式上凌乱不堪等。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与行使制度存在不足,主要是:法律解释权附属于其他权力,由国家机关任意行使;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法律解释权,使法律解释的混乱日益凸显;法律解释权多以隐含方式行使,法律解释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创制权混为一体。改进我国法律解释权行使的基本思路在于:制定《法律解释法》明确法律解释权的地位,厘清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创制权的界限;限制法律解释权的主体数量,规范法律解释权的行使方式;协调不同主体的法律解释权,构建完整统一的法律解释体制。

  • 标签: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权 行使
  • 简介:法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状况对当今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解释体制和司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兰西王国时期,当时的客观情况决定了法律解释权由不同主体行使发展为由最高司法机关行使。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深受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立法者掌握了法律解释权。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来,社会的变化、法学的发展和法典自身的不足使得法院和法官逐渐握有法律解释权。

  • 标签: 法国 法律解释权 配置 历史
  • 简介: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解释体制中,除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外的不少地方国家机关具有法律解释权(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导致了法制的混乱。这些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尽管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从理论上说,地方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不应当行使法律解释权。因此,应当取消当前地方一切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权,保障法官在个案中的法律解释权。

  • 标签: 地方国家机关 法律解释体制 法律解释权
  • 简介:清官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律人,具有明显的法律人格特征。他们道德高尚,品行端正,精通儒家经义,追求社会“正义”,以儒家理论为断案依据,兼用科学和迷信查破案件,高于但不脱离平民百姓。清官的法律人格是中国特定的文化塑造出来的,这种人格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清官匡扶正义的社会效果非常有限,而且麻痹了平民百姓的抗争行为,对中国的法治建设造成了消极影响。在今天的法治建设进程中,不能对清官文化一概否定,而应当引导其进行现代转化,充分发扬清官法律人格中的优秀传统,吸收精华,剔除糟粕,使之为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 标签: 清官 法律人格 法律文化
  • 简介: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前奏,法律发现能贯彻形式法治观的根本原则和精神,并阻止实质法治观对形式法治观的颠覆,因而成为法官坚守法治思维的第一步。根据法治思维的要求,法官在运用法律发现方法时,应当把非正式法源纳入正式法源中,把法源纳入整个法律体系中。运用法治思维协调法律发现和其他法律方法之间的关系,防止法官的任性和法律方法的滥用,一方面要用法律发现的结果限定其他法律方法的运用,另一方面要重点加强对法官运用能动型法律方法的限制。

  • 标签: 法律发现 法治思维 法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