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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在审查实务中,经常会遇见申请人修改超范围的问题。根据《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其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在审查文本修改超范围时,可基于申请的授权前景、审查效率、申请人对审查结论的可预期性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审查策略,提升审查效能。

  • 标签: 修改 超范围 审查策略 审查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