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存在不同主张与观点,包括基本人权说、所有权说、人格权说、双重权利说等。笔者认为,首先,个人信息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其次,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宪法权利,属于宪法意义上的人格权;再次,个人信息权是部门法(包括子部门法)意义上的人格权,是一项新型权利,可确定为"个人信息权"或"个人信息自决权"。个人信息权由主体(个人信息本人)、客体(各种形式的个人信息)和内容构成,其内容包括自决权、查询权(知情权)、选择权(反对权)、保密权、更正权、封锁权、删除权、收益权及获得救济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