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泊来事物,"后悔权"①一经浮出水面,即遭受或赞或贬的命运。其中的质疑不无道理,但又有失偏颇。据此,理清"后悔权"之真正意旨,区别相关权利,奠定对其讨论的正确基础实为必需且为必要。此外,"后悔权"作为一个货真价实的"国际惯例",无理由将之拒之门外,但为避免"水土不服"的尴尬,其设立必须兼顾本土实际,即:一切从实际出发,设立中国特色的"后悔权"制度——"有限后悔权"制度。
试论“后悔权”设立之法学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