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民事诉讼修正案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界定只是以“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来概括,其主体表述不明确仍是我国公益诉讼案件的症结所在。本文通过对不同机关和组织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利弊评析,探讨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究竟应由谁来担任,既有利于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也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浅评不同机关和组织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