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诉解释》均赋予当事人对于执行程序中法院作出的裁定、通知、决定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的权利。案件经过上一级法院的审查并出具结果,已然经历了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此时,基层检察院欲对执行法院(通常情况下是一审法院)启动检察监督,很有可能会面临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与上一级法院监督之间的矛盾关系。为了解决基层检察院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的窘境,切实提升民事执行监督的质效,有必要对基层检察院和市级检察院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的重点进行调整,使得基层检察院只负责检察监督案件的初步调查工作,由与中级人民法院相对应的市级检察院成为办理执行检察监督案件的主力军。通过此安排以期在缓解检察院办案压力同时真正发挥执行检察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