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每一个国家的职能部门必须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处理方法以便有效地保证履行、遵守各国自愿做出的各种国际承诺。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通过整理、修改、废除或者新颁布各国自身的各种法律规范文本,各国已经“促成”了国家法律和国际法的和谐。
国际法与越南法的和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