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韩国民法中所预想的典型动产担保是动产质权。但是在韩国,除了例外情形以外,动产质权基本上是不被运用的。设定质权需要转移占有,因此并不能将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分离并以动产提供担保。而且通常动产的价额不大,且其价值具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的倾向,因此通过动产担保融资较难。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发展出了动产让与担保尤其是集合动产让与担保。动产让与担保允许基于占有改定的交付,因此债务人可以利用担保物
韩国集合动产让与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