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缺乏《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明示授权,国际法院是否有权审查安理会的决议,在国际法学界是有争议的。司法实践以及隐含权力的理论,可以成为国际法院间接司法审查权的法律基础,间接审查权的特点在于审查的效力,在《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修改之前,国际法院不能宣告安理会决议的无效。安理会的决议按其涉及的内容,分为执行、准立法和准司法三类,国际法院对三类决议分别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
国际法院对安理会决议的间接司法审查权之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