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先刑事后行政”与“先刑后民”类似,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惯例,有其合理的方面,但也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质疑。本文将通过对“先刑事后行政”司法惯例的现状和危害性的剖析,从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两大诉讼的差异上对这一惯例进行反思,并提出解决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冲突的方案,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简介:(一)现有制度法律层级低,与现实需要不相称对于与犯罪做斗争的一线司法工作人员来说,武器的使用制度不仅关系到执法活动的进行,同样与他们的人身权密切相关。1996年1月,国务院发布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80年7月公安部制定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废止。199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规定司法警察也遵守这一条例。
简介:行政公益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措施。而我国目前的行政公益诉讼,还普遍存在着相关法律缺失、原告资格范围狭窄等问题。笔者作为我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涉及行政公益诉讼的举报材料,但往往在初查或侦查的过程中发现不构成犯罪而不予立案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检察机关及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应当处于什么地位、发挥什么作用,这是理论和实务中都值得探索和研究的问题。
“先刑事后行政”司法惯例的反思
司法人员武器使用的制度困境及破解
反渎职侵权部门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