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要件的规定并不明确,质疑的声音主要集中于股权社员权属性的特殊性和股权工商登记权利外观的公信力不强问题上,却忽视了股权基于财产权的根本属性与物权具有内在共通性以及现实制度需求等因素。股权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应严格限制在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和一股二卖两种情形之下,伪造签名转让股权并不适用。股权善意取得的适用要件包括无权处分人交易时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受让时善意且以合理价格受让并已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同时以真实权利人不具有可归责性作为阻却适用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