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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新《破产法》中的管理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及专业性特征。从理论上分析,管理地位采用英美的受托人说更为合理。在管理的选任方面,现行的法院主导下的随机选任模式是可行的,但在采取公开竞争选任方式时,应改采债权会议选任、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任命的方式。在管理的职责方面,《破产法》应明确规定第25条在重整程序及和解程序中是否适用的问题,并对有关管理在重整程序中的监督内容及监督期限的规定进行改进。

  • 标签: 管理人 特征 地位 选任 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