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要旨】市场经营管理者在权利人发出警告函并寄出公证书指出其市场内商户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下.未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制止相应侵权行为,违反了应尽的管理义务,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要件,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简介:市场经营管理者提供的是综合性服务,除为销售者提供场所和物业服务外,还对市场内的经营行为负有一定的管理义务。这种管理义务主要体现为事后管理而非事前审查。如权利人能够证明市场经营管理者已知市场内的侵权行为却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则可认定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尽管理义务构成侵权
市场经营管理者商标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科奇公司与上海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