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分别属于近代和现代法律分配权利和义务的价值观念。形式正义是按照绝对平等和自由的原则分配权利和义务,而实质正义则是根据主体身份特征进行倾斜式分配。实质正义不但促进了民法的社会化,而且催生了经济法和社会法的诞生。实质正义首先通过立法环节转化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及法律责任,其次通过行政和司法机关得以实现。
简介:国家干预源自于经济学,其存在的前提是市场失灵,追求的是经济学目标,采用的是财政和货币政策等方法.目前法学界在移植国家干预这一概念时,从理由到具体操作方法等方面继续重复了经济学上的阐释,而没有从本学科的范畴出发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和采用的法律方法.实际上,国家干预的存在不仅有秩序、自由、正义、效益和调整社会关系等法律上的需要,而且权利、义务、责任、权力和程序都是国家干预的具体法律方法.
简介:法典是部门法体系化的最高形式。经济法的体系化有利于厘清市场与政府各自的边界,为不同主体分别提供权利、义务和权力清单。现阶段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缺乏、概念化不足、基本理论的欠缺和法典的自闭性缺陷决定了经济法尚不具备法典化的条件,但应当积极促进自身体系的优化升级,以子部门法典化为路径推进法典化进程。以国家为中心的经济法体系具有时代和历史的局限性,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规律决定了经济法应当以市场主体行为为依据进行内部体系建构。重构后的经济法由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资源环境法、财税法和金融法等子部门法典构成。
简介:经济法实施主体既要有主动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力,也要有规制经营者和政府的能力。传统的三大诉讼程序也存在不足,难以满足经济法实施的需要。司法权的不足和行政权的优势决定了经济法必须创新实施体制,建立以行政监管为主,公益诉讼为辅的市场规制法实施体制。当下以行政为主的宏观调控法的实施体制,有违自然公正原则,难以实现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宏观调控法的实施必须摒弃行政实施模式,在政府之外构建实施机制,以现行法律基础为基础,归纳和研究经济法的实施模式。
简介:本文从狭义的政府干预角度论述了政府在西部开发中应当优选法律手段作为干预市场的基本手段.同时,为防止政府干预失灵和非理性行为,必须对西部开发中政府干预行为进行法律控制.
简介:在城市化的社会里,公共利益是客观上存在的与每个公民的生活质量和发展机遇密切相关的利益形式。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仅对私权造成了巨大伤害,同样也损伤了公共利益。当前学界普遍立足于私权进行批判和构建,忽略了公共利益这一原点。在新制度设计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应当具有同等的地位和价值,它不单是私权保护法,同样也应当成为公共利益促进法。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
国家干预的法律分析
法典化背景下的经济法体系构造——兼论经济法的法典化
经济法的实施模式及其创新
西部开发中政府干预手段的法律思考
公共利益视野下的城市拆迁及制度重建